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25日透露,針對近年來毒品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最高人民法院在繼續加大對毒品犯罪懲處力度的同時,也加強了對毒品犯罪審判工作的指導,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召開工作座談會、加強案例指導等方式不斷規範、統一司法標準。
繼2007年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深入總結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經驗,逐步統一死刑裁判標準,其中包括5種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具體情形。
這5種情形分別是: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