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4日電 (記者王比學)為保護金融債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維護金融秩序、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保障國家經濟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出臺了《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提出六項司法保障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保護國有金融債權 為國家金融債權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在法律和司法解釋範圍內,在合同效力、訴訟時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護國有金融債權。
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審查的重點是圍繞諸如轉讓標的、轉讓程式、受讓人資格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對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各種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所規制的內容,防止追償訴訟成為少數違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保障國有資産安全。
制裁逃廢銀行債務 對一些企業破産案件中存在“假破産、真逃債”現象採取更加有效措施,努力杜絕假借破産名義逃廢、懸空債務的現象。
嚴厲打擊金融犯罪 對以不特定多數人為集資對象、以高利為誘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案件,將依法予以打擊。
保障證券市場穩定 對一些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存在的操縱股價、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各級人民法院將從保護證券市場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出發,妥善地處理好此類案件。
加強防範金融風險 在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上市公司、仲介機構存在不實披露或不合理估價等情形的,將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