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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可能致人死亡藥品須1日內召回

時間:2007-09-20 08:40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9月19日電(記者 崔靜、吳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9日公佈的《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對於可能引起使用者嚴重健康損害或者死亡的藥品,藥品生産企業應在1日內實施召回。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對於可能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損害的藥品,應在3日內實施召回;對於一般不會引起健康損害,但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藥品,應在7日內實施召回。

  徵求意見稿要求,藥品生産企業應當依法處理召回的藥品。藥品包裝標簽説明書內容或者設計印製存在缺陷的,可以在更正後重新上市銷售;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藥品,應當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

  徵求意見稿明確,藥品生産企業在召回完成後,應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並在評價結束後向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藥品召回總結報告。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總結報告後10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報告進行審查,並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價。經審查和評價,有證據證明召回不徹底、或者需要採取其他更為有效的措施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藥品生産企業重新召回或者在更廣範圍內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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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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