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資料,美國採用了技術管制的形式,對兒童保護和道德、國家安全、智慧財産權、電腦安全等方面內容實施監控。
對那些不能直接審查的內容間接施加壓力,美國政府的內容限制手段更多依賴於刪除,監控手段也較為依賴私營機構的參與。根據2000年頒布的《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保護法》規定,美國公立學校和圖書館都在使用網路過濾技術,對特定內容實施遮罩。美國政府將此與財政撥款相聯繫,使得大多數相關機構都迫於財政壓力而安裝了過濾器。
對電腦安全本身的擔憂,也促使政府制定了某些關於網際網路內容流動的管制措施。此外,美國的網路過濾技術市場極為發達,有大量各種程度的套裝軟體可供機構和用戶選擇。
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時,美國採取了多項措施,對相關內容進行網上監控。美國使用“竊聽接入點”技術,使得政府能夠遮罩任何國際通訊和許多國內通訊;布希政府還積極立法,試圖迫使網際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執法竊聽接入。“美國電話電報公司訴訟案”等一系列的立法和案件,説明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完善的網際網路監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