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交通部、住建部聯合發佈《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為共用汽車行業發展帶來更多期待。比如,通過停車費優惠等方式,推動在城市路內停車泊位的“隨取隨還”;鼓勵用信用模式替代押金管理,讓信用良好的優質用戶享受到低押金、甚至免押金的差別化服務。
>>四大改動
適用範圍調整為“小微型客車”
目前,國家層面缺乏汽車租賃的專門法律法規,僅有北京、上海、重慶、山西等部分省市制定了汽車租賃地方性規章。
6月1日-14日,交通部曾就《關於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過對意見建議的篩選、採納,《指導意見》做出了四項重要改動。首先,政策適用範圍由原來的“汽車租賃業”變更為“小微型客車租賃”。
上海同濟大學可持續發展與管理研究所所長諸大建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小微型客車既區別於大中型客車,又不同於小微型貨車,基於不同類型汽車租賃在管理和服務上的差別,《指導意見》將適用範圍特別限定在小微型客車。”
其次,《指導意見》增加了“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的表述;充實了小微型客車租賃反恐防範相關要求,增加“維護公共安全”、“按要求採集和報送有關資訊”等內容。在押金管理方面,意見還增加了“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的表述。
在城市交通專家徐康明看來,從國家層面發佈租賃汽車發展政策,有利於完善整個地面交通服務的政策體系,有利於推動汽車租賃發展走上新臺階。
>>聚焦分時租賃
發展規模要適度 投放量“因城施策”
作為一種新型小微客車租賃模式,《指導意見》在鼓勵分時租賃(俗稱汽車共用)發展上著墨頗多。《指導意見》認為,分時租賃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佔用。
與公共汽車、地鐵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相比,分時租賃仍然是一種非集約化的出行方式,未來,要不要對分時租賃進行總量控制?
交通部運輸服務司有關負責人此前表示,車輛投放機制應當考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點,對於城市道路資源緊張、環境約束趨緊的城市,特別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車輛投放規模應與中小城市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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