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銀行讓儲戶開戶籍證明被警方“懟”: 再讓群眾往返將通報紀委
雲南網訊(記者 熊強)在生活中,你有過證明“你媽是你媽”等類似的奇葩遭遇嗎?近日,雲南宣威一男子持有身份證去當地銀行辦理業務時,被要求開具戶籍證明。為此,當地警方霸氣“懟”銀行稱,按照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已不再出具此類證明,若再讓群眾往返,將通報銀行單位的紀檢部門,此回應獲網友力挺。
6月1日,宣威市鳳凰街道轄區居民陳某雲持有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證件到宣威市農村信用社辦理銀行業務,銀行工作人員要求他到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據了解,接到該情況後,鳳凰派出所戶籍民警及時向陳某雲告知,“按照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等12部委2016年聯合下發的《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規定,該證明如果有身份證、戶口薄、護照等能證明身份的,公安機關已不再出具”。
鳳凰派出所在告知的情況下,並向該單位首次出具了“不予出具告知書”。其中,雲南網(微信:yunnancn)注意到,警方出具的這份告知書後面還附有一段文字內容,稱請該銀行嚴格按照多部門聯合下發的規定辦理群眾的有關事務,不要讓其再往返。否則,該派出所會按規定將此情況上報銀行的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以及新聞媒體。
此外,在當地警方微信公號文章的評論中,有多名網友對警方的這一回應表示點讚和支援。
雲南網(微信:yunnancn)提醒:在2015年8月,公安部官方微博曬清單稱,下列18類證明不由公安機關開。
1、身份證號15位升至18位
身份證號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網際網路自行查詢核對,無需派出所出證明。
2、檔案姓名同音不同字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應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
3、身份證丟失開身份證明
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可到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兩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補辦身份證沒有附加條件。
4、有身份證還要身份證明
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資訊證明的。
解釋: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其他身份資訊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公民可到公證機關尋求公證。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
7、親屬關係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係,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況之內,派出所不知情。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機關,公民應到民政部門取證。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
10、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1、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於派出所工作業務範圍,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2、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村)委員會出具證明。
13、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範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範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有報案登記,至於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産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産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派出所屬於不知情。公民應到責任單位房産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招工單位讓派出所出具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的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