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六旬老人與同伴在廣州城中村的涼亭玩牌,輸贏1元到8元,隨後被民警發現帶走,並以賭博為名拘留了兩日。
5月15日下午,年過六旬的張伯和兩名同齡老人在瑞寶村口附近的涼亭玩撲克牌。他告訴記者,去年,張伯的老伴去世後,他跟隨在廣州打工的兒子定居廣州。“平時也沒什麼事情,有空的時候就大家聚在村口的涼亭一起打牌。打牌的賭注也大約也就是一元左右,最高不過8元。”
事發當天,三名老人玩了兩個小時左右,其中兩名老人有事離開,於是老張繼續和在附近打工的兩名中年男子玩牌。“沒玩兩局,警察就來了。”老張説,當時民警要求參與牌局的三人都拿出兜裏的錢。“我有100多元,另兩人分別有400多元和60多元。”老張説,不過,當天他大概也就贏了二三十元。隨後,民警將他們帶到派出所,一天后送到海珠區拘留所。直到17日下午1時許,三人才得以離開。
對於小賭被拘,張伯感到有些鬱悶。民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
聯防隊員:
看到老人在涼亭打牌都會制止
附近的聯防隊員告訴記者,經常看到這群老人在涼亭打牌,也都會制止,但他們仍然長期在此打牌。記者看到,在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明確之所以處罰老張等幾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他採取行政拘留兩日並處罰賭款。
對於老人們長期在此打牌,雖然賭注金額不大卻仍遭拘留處罰。有市民認為這些老人只是小賭怡情,情有可原,但也有人認為他們在村口賭博,的確會造成不好的影響,按照相關法律條例,應該被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論處。
3.公安部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0號)對最高院、最高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限定。《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中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原標題:村口玩牌賭1元老人被拘兩天)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