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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官員嫖娼5次下課?當事人舉報警方造假

2017年03月31日 08:40:45  來源:中國搜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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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陜西官員嫖娼5次下課? 當事人視頻舉報警方造假

  3年前,一樁涉嫌引誘他人吸毒的案件發生在陜西渭南,因為案件涉及陜西渭南市體育局原副局長孫興華,備受關注,但直至今日,因為警方沒有找到確鑿證據,該案仍未辦結。

  不過,在此案的調查過程中,警方認定的5起嫖娼案成了孫興華“下課”並接受收容教育的導火索。從去年2月5日,接受完為期一年的收容教育至今,孫興華從未停止過上訴,他對紅星新聞稱:“我的案子是他們做的!我有鐵證!”

  孫興華告訴紅星新聞:“只有口供,沒有物證。這是有人要報復我,我是被‘嫖娼’。我要把(解放路派出所)辦案區的視頻曝光了,看我走後,他們如何‘做實’我的案子。”

孫興華

  孫興華

  一樁“吸毒案”和5起“嫖娼案”

  孫興華:我是被冤枉的

  事情要從2014年11月10日説起。

  孫興華向紅星新聞回憶説,當天他在外地出差,家人突然接到警方電話,“説我容留他人吸毒,對方要求賠償5~10萬元。”孫興華説,聽到家人傳來的消息,自己忍不住憤怒,感覺那是無稽之談。

  不過,12天后,警方將孫興華刑拘。孫興華提供的拘留文件顯示,他是2014年11月22日被警方刑事拘留的,理由是涉嫌引誘他人吸毒。不過,直至今天,警方仍未獲得充足證據,兩次尿檢均為陰性。此後,孫興華被延長拘留至一個月,並於12月22日被取保候審。

2014年12月22日,孫興華被取保候審,短暫恢復自由。

  2014年12月22日,孫興華被取保候審,短暫恢復自由。

  2015年1月22日,孫興華又被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逮了”,只是這次是行政拘留,理由是涉嫌嫖娼。第二天,孫興華收到收容教育決定書,“從2月6日起,收容教育一年”。

2015年1月23日,臨渭分局向孫興華出示收容教育決定書,上面顯示孫興華拒絕簽字

  2015年1月23日,臨渭分局向孫興華出示收容教育決定書,上面顯示孫興華拒絕簽字

  而早在2014年12月19日,渭南市紀委發佈消息稱,孫興華因嫖娼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他違法問題司法機關正依法調查。

  警方到底拿到了什麼樣的證據使得紀委“雙開”孫興華?

  孫興華最終被渭南警方認定涉及5次嫖娼案,最早一次發生在1995年9月14日,第二次是在2006年4月9日,後3次均在2014年。

  孫興華告訴紅星新聞,自己曾查看過前兩次嫖娼處罰決定書,“上面沒有我的簽字,而且兩次罰款也沒有我交罰款的票據。”

2015年1月22日,孫興華再次因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

  2015年1月22日,孫興華再次因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

  渭南警方著重查辦的是發生在2014年的3起嫖娼案。

  時年16歲的高二女生胡某某是孫興華涉嫌嫖娼、引誘他人吸毒的關鍵人物。據《華商報》消息,2014年11月9日淩晨,胡某某的舅舅曾報警稱,胡某某被人脅迫在一酒店內賣淫,之前失聯一個月,家人四處尋找未果。他通過其他人要到一個“小姐”的電話,結果正好是胡某某,而且是在某酒店906開房。

  胡某某歸案後告訴警方,自己並非被強迫,從2014年10月15日開始自願賣淫,共4次。前兩次的嫖客忘了名字,但後兩次的嫖客“叫孫興華”。隨後,胡某某又向警方交待了孫興華引誘自己“溜冰”的事實。不過,近日,胡某某的舅舅否認了自己曾經報警的説法,“從未給警方做過筆錄,也不知道此事。”

  這是警方認為相對確鑿的嫖娼事實,但孫興華説,沒有物證,“從一開始,我就不承認。”

  在孫興華接受完收容教育後,另一位賣淫女又翻供了。

  孫興華提供的一份魏某某的《證人證言》顯示,魏某某否認了孫興華嫖娼。2016年3月7日,魏某某以同樣的説法出庭作證,但是,孫興華起訴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的官司一審敗訴。

  孫興華告訴紅星新聞,目前二審正在上訴階段。

  警方掌握的“物證”

  孫的手機裏有大量“小姐”電話

  那麼,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除了掌握了人證,錄了口供外,還有什麼證據?

  “孫興華當時被抓後,手機裏面有大量‘小姐’的號碼。”渭南公安局臨渭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孟渭舟在接受《華商報》採訪時如是説。

  近日,紅星新聞多次聯繫孟渭舟想進行採訪,但均被他本人拒絕。

華商報此前對此事的報道

  華商報此前對此事的報道

  紅星新聞注意到,在孫興華一審敗訴的判決書上,法院將孟渭舟的話表述為“孫興華和涉案人員之間的通話記錄和互發短信能夠印證彼此聯繫的情況,且涉案人員均對原告孫興華進行了辨認,確認孫興華就是嫖娼人員。”

  孟渭舟至今仍然認為,雖然2014年孫的三次嫖娼都是零口供,“但是由於證據確鑿,可以認定孫興華嫖娼。”

  對此,孫興華的律師並不認同。

  孫案一審代理律師戴曉東指出,警方的做法有三大問題:第一,如何認定存儲的聯繫方式即為“小姐”的聯繫方式?第二,即使是“小姐”的聯繫方式,又如何能證明發生關係?第三,即使是發生關係,警方也應該出示現場證據,否則不足以使人信服。

  孫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師屈建國同樣不認同警方的説法,“零口供是刑事訴訟的説法,行政訴訟中沒有零口供一説。”屈律師向紅星新聞介紹,“作為律師,從法律層面上,我認為警方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首先是沒有直接證據,比如室內照片視頻或是現場體液等物質鑒定;其次是在證人方面,有一位證人在孫興華起訴臨渭公安一審時翻供;最關鍵的是,一些法律文書出現了明顯的偽造痕跡。

  告知筆錄有多個版本?

  孫堅信有3個,孟予以否認

  屈建國律師所説的“明顯偽造痕跡”,指的是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2015年1月22日向孫興華出示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這份告知筆錄,孫興華説,他看到了兩個版本:

孫興華出示相關文件

  孫興華出示相關文件

  第一個版本是,2016年2月17日,臨渭分局在一審開庭前,庭前證據交換時提供的,這也是被孫興華指責造假最嚴重的版本。

  第一個版本的告知筆錄是2016年2月17日一審開庭前交換證據時,臨渭分局提供的,也是後來孫興華申請進行司法鑒定的版本。

  在該告知筆錄的“事實”部分機打內容結束後,有三行人工加寫的內容,並且在這之上有一枚指紋,在“被告知人”處有孫興華的簽名。孫興華對簽名、指紋以及手寫部分三項內容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手寫部分位於指紋之上,即先按壓指紋,後手寫內容;簽名則通過筆跡認為是孫興華本人所寫;指紋因模糊不清無法鑒定。

  孫興華對後兩項提出異議,在二審時要求重新鑒定。

  第二個版本是,孫興華從臨渭區檢察院複印回來的,這份告知筆錄是沒有加寫內容的版本,與第一個版本相同的是,在“事實”部分機打內容結束時,句子並不完整。

第二個版本是孫興華從檢察院複印回來的

  第二個版本是孫興華從檢察院複印回來的 

  至於簽名,紅星新聞僅憑肉眼,無法判斷兩份處罰告知筆錄有何不同之處。

  對於上述兩份處罰告知筆錄,孫興華均表示有異議,“兩份告知書都不是我自己簽署的那份,我簽署的那份,有詳細的所謂違法事實的部分,而不是這麼兩三行。”

  因此,孫興華堅信還有第三個版本存在。

  但此前孟渭舟在接受《華商報》採訪時表示“不存在兩個版本的説法”。

  “因為第一次我們做的告知書,能容納的字數有限,加之辦案民警的文字組織水準有限,導致在有限的空間內不能將3次嫖娼行為書寫完,最後民警又用手工書寫文字。由於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不管做了幾次法律文書,都要客觀記錄在卷宗裏,不能有撕毀的行為,所以就出現了兩張告知書。”

華商報此前的報道

  華商報此前的報道

  一份關鍵證據?

  孫興華向紅星新聞提供視頻

  稱“這是他們做案子的證據”

  今天,孫興華將一段“重磅”視頻傳給紅星新聞,他稱:“這是他們做案子的證據!”

孫興華出示視頻證據

  孫興華出示視頻證據 

  根據這段由孫興華提供的監控視頻顯示,2015年1月22日,在臨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辦案區內,兩名警務人員先要求孫興華在一份文件(《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字按手印,而當孫興華離開後,兩人有了如下的對話——

  體育局副局長嫖娼5次下課?當事人舉報警方“做”案(來源:~)

  孫興華向紅星新聞提供的證據視頻

  A:如果判他無罪的話,公安局會糾錯的。

  B:不會無罪,不會無罪,上一次檢察院,我和檢察長、批捕科長、副科長溝通過,再見三個人,就能批捕。

  A:孟哥不説一年嘛。

  B:按兩年,狗日的給他整。

  A:一是不折抵,二是不告知,先行政拘留,後收容教育,然後治安處罰。

  A:再一個是説,兩年還是一年?

  來源:紅星新聞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