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9歲的馬泮艷常常覺得自己的人生是割裂的。在她微博實名認證的身份一欄,她將自己表述為“重慶巫山童養媳事件當事人馬泮艷”。“童養媳”的自稱並非玩笑。9歲失去雙親後,她住在了伯父馬正松家。13歲左右,她被送到同鎮陳學生家撫養,在14歲和19歲,她分別産下一女一子。
2016年5月底,馬泮艷的遭遇被媒體報道後,引起廣泛關注。去年6月,經過當地法院調解,馬泮艷終於結束了噩夢般的婚姻。但塵埃仍未落定,她開始要為自己討個説法。
“他們幾乎毀了我的人生,難倒不應該説一句道歉嗎?”電話那頭,馬泮艷語調堅定。
2月24日,巫山縣委宣傳部在由其主管的網站巫山網上發佈了《巫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就馬泮艷相關情況答記者問》,其中提到,不能認定馬泮艷被拐賣和被強姦。
“28歲前我是(盲山)電影裏面的主角,只是結局更悲慘。28歲之後我將是(我不是潘金蓮)電影裏面的李雪蓮。但是我會重新開始結婚生子,同時進行維權,抗爭到底。官司輸贏不在乎。我將追究到我老死的那一天。”在自己的社交平臺上,馬泮艷如是寫道。
年幼失親
她成為“代養”在別家的“新娘”
重慶市巫山縣雙龍鎮金花村,馬泮艷的家。對巫山當地人來説,那是個偏僻的村莊,需要從巫山縣城先坐船後搭車,再走半個小時才能到。
在馬泮艷的記憶中,1997年,母親精神病發作,將父親打死,因病被免於刑事處罰後離家出走。時年9歲的馬泮艷及其姐馬泮珍、妹馬泮輝生活無法保障,由伯父馬正松代養。
“在伯父家我過得並不輕鬆。”馬泮艷告訴記者,接近4年裏,她要上山砍柴、割豬草、喂豬,“就是正勞力,沒有吃白飯。”
2001年年初,13歲的馬泮艷被伯父送往雙龍鎮烏龍村陳學生家生活。
“我不願意去,但他們沒有問我的意見,直接把我送過去了。”馬泮艷回憶道。對於這一段經歷,在官方發佈的《情況説明》表述如下,“因馬正松實在無力代養,在親屬的建議下將馬泮艷送往雙龍鎮烏龍村陳學生家生活。在當地村幹部的見證下雙方協議約定,陳家給馬正松3000元‘代養費’,給馬泮艷1000元‘戀愛金’,馬泮艷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前由陳家代養,達到結婚年齡後與陳學生結婚。”
就這樣,什麼都不懂的馬泮艷稀裏糊塗中,成為一個29歲男人的“新娘”。
回憶並不美好,2001年春節後,陳家人帶著馬泮艷到福建打工。期間,陳學生強行和馬泮艷發生了性關係。在福建,年幼的馬泮艷找不到工作,呆了3個月,就被陳家人送回老家巫山縣雙龍鎮。
在馬泮艷的記憶裏,回到鎮上後,她曾偷偷跑到二姑家,由二姑陪她去報警。彼時,雙龍鎮派出所民警帶馬泮艷到醫院檢查,證實處女膜破裂。但由於伯父馬正松告訴警察,侄女已經嫁給陳學生,警察便將其歸於家庭糾紛而沒有再管。
14歲當媽
到第5個月才知道懷孕了
2002年,年僅14歲的馬泮艷生下了第一個女兒,2007年,19歲的她又産下一男孩。
“那段時間我都不知道自己懷孕了,也沒有人告訴過我。”突然開始喜歡吃酸蘿蔔,會貓在陳家廚房偷喝酸水,1米5齣頭,瘦得豆丁一樣的姑娘,眼看著肚子越來越大,“突然有天,鄰居開玩笑説我是不是懷孕了,我才知道肚子裏有了個娃娃。”
沒有去過一次醫院,躺在床上痛了三天三夜,甚至還喝下了一碗符水,2002年10月,馬泮艷成為了一名母親。
談及一雙兒女,馬泮艷的語氣很平靜,“沒有太大的感覺,真的,年紀太小太害怕,完全沒有做母親的感覺。”
在馬泮艷的描述中,逃走、抓回、毒打,這幾乎貫穿了她的整個成長歲月。
“第一次逃跑是在14歲,遭發現後被毒打了一頓。”馬泮艷語氣苦澀,從那之後,她的活動範圍被限定在陳家房子的100米以內,即使是上廁所,也會有人跟著。為了“管教”馬泮艷,陳學生在床頭放了一根半米長、一拳粗的木棍,常常無緣無故就是一頓毆打。
離奇的是,即使沒有辦理過任何手續、簽署過任何文件,馬泮艷也于2008年“被結婚”,在民政部門的系統中,有了她和陳學生的婚姻登記記錄。“可能是當時為了給孩子上戶口,陳學生托關係辦好的。”
2016年,馬泮艷的遭遇被媒體報道後,引發多方關注。
5月4日,馬泮艷到雙龍派出所報案,控告陳學生在自己未成年時強行發生性關係,強姦幼女;大伯馬正松、姑父羅元道拐賣幼女;雙龍派出所與辦結婚證的工作人員瀆職。
6月4日,馬泮艷與陳學生經法院調解離婚,馬泮艷與陳學生所生兒女由陳學生撫養。
“可是我總覺得還沒有結束,要不到一個説法,我完全做不到重新開始。”馬泮艷想要的説法,是承認她伯父馬正松對她的遺棄和拐賣,還有法律上的“前夫”陳學生對她強姦的事實,“我想要的,是這些傷害過我的人對我的一句道歉。”官方回應四大焦點:不能認定其被拐賣
2月24日,中共巫山縣委宣傳部在由其主管的網站巫山網上發佈了《巫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就馬泮艷相關情況答記者問》(下文簡稱《情況説明》),其中提到,在獲悉馬泮艷的不幸經歷後,巫山縣委縣政府責成縣紀委、縣政法委、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馬泮艷反映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
2月25日,記者聯繫上巫山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就馬泮艷的情況,均以已發佈的情況説明為準,暫時不做其他回應。
焦點1
馬泮艷伯父馬正松不涉嫌拐賣婦女兒童和遺棄罪
《情況説明》提到,1997年馬泮艷由其伯父馬正松代養時,馬正松家庭也特別貧困,作為全家唯一的勞動力,需供養自己的母親、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自家的兩個孩子和馬泮艷三姐妹共8口人。
2001年,馬泮艷的姑父羅元道見馬正松家庭確實困難,在徵得時年13歲的馬泮艷同意後,于當年2月10日,和馬正松、馬正英(馬泮艷姑媽)等人一起,將馬泮艷送往陳學生家。
馬正松主觀上未以牟利為目的,客觀上沒有出賣行為,不能認定馬正松涉嫌拐賣婦女兒童。同時,馬正松對馬泮艷姐妹無法定撫養義務,不符合遺棄罪的犯罪主體,不涉嫌遺棄罪。
焦點2
陳學生及其弟弟陳學龍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涉嫌強姦罪
馬泮艷稱被陳學生強姦,自己當時是未成年人,且違背本人意願。調查結果顯示,2001年2月,陳學生、馬泮艷、羅燕(馬泮艷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結伴前往福建晉江務工。由於時間久遠,已無法提取到相關物證和生物檢材。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學生涉嫌強姦罪。
依據法律規定,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女方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經調查確認,馬泮艷女兒在2002年10月26日(農曆9月21日)出生。根據醫學專家意見,馬泮艷第一次産女的受孕時間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間。馬泮艷戶籍資料顯示,2002年1月24日滿14周歲。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陳學生在馬泮艷未滿14歲時與其發生過性關係。
馬泮艷稱曾多次被陳學生弟弟陳學龍強姦,不知其兒子的生父是誰。經公安機關調查,陳學龍否認與馬泮艷發生過性關係。經DNA鑒定,馬泮艷的子女DNA均與馬泮艷和陳學生符合雙親遺傳關係。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陳學龍強姦過馬泮艷。
焦點
3
違規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對於馬泮艷的“被結婚”,《情況説明》提到,經巫山縣紀委、縣民政局調查,2007年10月,陳學生與馬泮艷到雙龍鎮民政辦辦理結婚登記,民政辦工作人員劉忠輝在進行資格審查時,發現馬泮艷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在《情況説明》中,為馬泮艷辦理婚姻登記的劉忠輝稱,當時陳學生、馬泮艷提出急於外出務工,子女急於上戶口上學,劉忠輝便同意將二人的結婚登記申請資料留在民政辦,待馬泮艷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再辦理結婚登記。
2008年1月25日,劉忠輝在馬泮艷、陳學生沒有在場、沒有簽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情況下,為陳、馬二人辦理了婚姻登記。對此,巫山縣紀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給予劉忠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焦點4 不能證實2001年馬泮艷報過警也不能證實民警不作為
事實上,訴訟時效一直是本案中存在一個重要情節。
馬泮艷稱,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姑媽的陪同下,到雙龍派出所報案,訴陳學生強姦,並到雙龍衛生院進行了生理檢查,雙龍鎮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視而未立案。有法律人士表示,這屬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應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對此,《情況説明》做出回應稱,經巫山縣檢察院調查,馬泮艷、馬正英二每人平均不能辨認出馬泮艷所述的接警民警,且雙龍派出所也無報案書證,時任民警均證實未接到報警。通過對時任雙龍衛生院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詢問,並搜尋當時接診記錄,均無法證實該衛生院曾為馬泮艷做過生理檢查。巫山縣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實2001年馬泮艷到雙龍派出所報過警,也不能證實雙龍派出所民警不作為。
回應
伯父馬正松的親屬:
“無奈之舉,現在沒什麼好溝通的”
記者了解到,目前,陳學生在福建打工,記者打通他的電話之後,他以打錯了為由匆匆挂斷,而馬泮艷的伯父馬正松的電話,則由其親屬接聽。
記者:馬泮艷所反映的情況都是屬實的嗎?
馬正松親屬:具體的情況我們沒什麼好説的,政府部門那裏都有,你們可以去問他們。
記者:馬泮艷住在伯父家時,生活情況怎樣?
馬正松親屬:當時農村很窮,(馬正松)那時候也差不多50多歲了,靠著他一個人種田養活一大家子人,生活肯定艱難。農村的孩子,做點農活什麼的,也是很普遍的。
記者:這裡的“普遍”,也包括把孩子代養在別人家裏?
馬正松親屬:這邊只能説沒有義務責任去撫養她,但那麼艱難的情況下,還養了她三四年,確實是養不活了,才代養在別人家。
記者:馬泮艷也説了,希望得到你們一句道歉,你們會道歉嗎?
馬正松親屬:沒有什麼想去溝通的,馬正松現在快70歲了,這幾年為了這件事傷透了心,身體也很差了。
專家觀點:“這是個悲劇,但不宜追究刑責”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坦言,這是個悲劇,但是由於案件的時間久遠,基本上已過追訴時效且取證困難,不宜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馬泮艷為自己討個公道也是無可厚非的,她應該獲得道義的支援和社會的同情幫助。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