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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學校廁所被同學砍傷 校長:等法院判決

2016年12月12日 06:22:29  來源:新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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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15歲少年在學校廁所被同學砍傷

小付的右手傷勢很重 新文化記者 王躍 攝

  小付的右手傷勢很重 新文化記者 王躍 攝

  新文化訊(記者 王躍 實習生 李爽) 近日,有網友爆料:梨樹縣四棵樹鄉某中學付姓同學被7名學生用刀砍傷,右手手指被砍斷5根手筋,其中一根手指肉被削掉一半。12月11日,記者與被砍傷孩子的父親付先生取得了聯繫,付先生表示兒子小付確實在學校內被砍傷,目前仍在醫院治療。

  事發:校內被同學砍傷

  “我兒子是11月29日中午被砍傷的,就在學校的廁所裏。”付先生説,兒子今年15歲,在梨樹縣四棵樹鄉某中學念初三。11月29日中午,兒子班主任打電話,稱小付被砍傷了,付先生立即趕到鄉里衛生院。

  付先生説,他了解的情況是,29日中午,學校幾個學生將小付約到學校廁所,“帶頭的姓吳,我兒子説當時得有七八個人將他圍住了,姓吳的學生掏出一把刀,往我兒子脖子上砍,我兒子用手一擋,就抓住了刀,對方把刀往外一拽、一擰,就把我兒子右手的多根手指砍傷了。”付先生説,如今兒子右手兩根手指的手筋被砍斷,右手小拇指大部分的皮肉都被砍掉了。

  付先生説,事發後,他找到校長任貴春,“校長沒打120,而是帶著我兒子找到班主任,後來班主任把孩子送到了鄉里的衛生院。”付先生説,因為醫療水準有限,隨後他將兒子送往了梨樹縣中醫院救治。

  “從11月29日到現在,已經10多天了,手術費花了兩萬多,現在每天還需要近千元的治療費用,我們農村家庭已經承受不起了……”付先生説,事發後,他做了司法鑒定,被鑒定為輕微傷,“因為右手小手指傷得比較嚴重,醫生也不敢説保證康復,只是説需要等恢復後,再次進行鑒定。”

  家長:學校推諉責任?

  因為預存的治療費用已經用完,12月9日當天,付先生趕到小付就讀的中學,“我找到了校長,説就算你們借我點錢也行,我先給孩子治病,別留下殘疾。但校長卻説學校冬季資金緊缺,讓我們找派出所和砍人學生的家長。”付先生稱,校長還表示“這件事我們學校完全沒有責任,和學校沒有關係”。

  “孩子是住校生,被砍也是在學校內,學校怎麼能沒有責任?”付先生表示,事發後他向派出所報警了,但因為砍人的學生未成年,派出所也沒能解決,“派出所調解了,但砍人的家長也不賠償,現在民警的意思就是讓我們起訴,通過法院解決。”付先生説。

  12月9日,付先生的連襟趕到梨樹縣教育局反映情況,“一名負責人讓我們週一到信訪局去……”付先生説,事發後砍人學生的家長到醫院看過小付,但並沒有賠償或墊付醫藥費。

  校長:等待法院判決

  12月11日下午,就此事,小付所在中學校長任貴春表示,確實是在學校內發生的,砍人的學生也是該校的在校生,“砍人的原因比較複雜,之前有兩個學生互相之間有糾紛,後來這幾個孩子就介入了……”

  任校長表示,目前已經報案了,學校的意見是等法院的裁決才能做出相應的舉措,“我們現在也聽候處理,孩子住院後,我派班主任去醫院探望了,上週五孩子的親屬到學校找過我,現在學校也在研究這件事的處理辦法。”

  律師:砍人者和學校都有責

  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海波表示,司法鑒定機關對被害人傷勢的鑒定結論是本案的關鍵點,如鑒定為輕傷,吳同學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鑒定為輕微傷,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責任編輯:齊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