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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納為買“私彩”1年挪用公款319萬餘元

2016年10月21日 14:35:51  來源:海南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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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46歲的連某雲是海南澄邁金江鎮人,案發前係澄邁縣人民醫院出納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澄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4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連某雲犯挪用公款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連某雲因挪用公款罪獲刑6年半。記者 陳棟 通訊員 劉佳

  據悉,澄邁縣人民醫院係國有事業單位。被告人連某雲係澄邁縣人民醫院出納員,負責收取醫院各收費員每天收繳的醫療款現金,並將該款于當天存入單位銀行賬戶。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間,被告人連某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採取截留收費員日報表不入賬並將相應的醫療款不存入單位銀行賬戶的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幣3193121.09元。察覺單位在查賬後,連某雲于2015年5月14日、18日、28日、30日分4次向醫院銀行賬戶存入人民幣637861.90元,其中5月18日存入的20萬元係後面挪用的公款歸還前面挪用的公款。即案發期間被告人連某雲挪用公款共計2993121.09元,案發時返還贓款437861.90元,尚余公款2555259.19元未歸還。連某雲將挪用的上述公款均用於購買非法牟利。

  2015年6月2日,被告人連某雲向澄邁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在法庭上,被告人連某雲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連某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澄邁縣人民醫院出納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採取截留收費員日報表不入賬並將相應的醫療款不存入單位銀行賬戶的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幣3193121.09元(其中20萬元係後面挪用的公款歸還前面挪用的公款),即案發期間連某雲挪用公款共計2993121.09元,並將挪用的公款均用於購買“私彩”非法牟利,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連某雲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且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致使澄邁縣人民醫院遭受嚴重損失,依法應予懲處。連某雲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

  依照相關規定,判決如下:連某雲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連某雲未退還的贓款2555259.19元予以繼續追繳,返還被害人澄邁縣人民醫院。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