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兒子女友撞人 老媽公款幫賠
虛假發票報銷25.5萬元因貪污罪獲刑2年半
華能長春熱電廠女領導許某與其子外出,並由其子的女友張某駕車,不料在大學校區內將行人撞傷。後許某竟利用其擔任單位黨委書記、紀委書記等職務的便利,採取為虛假發票報銷的手段,貪污單位資金25萬餘元,為張某支付交通事故賠償。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法院最終以貪污罪判處許某有期徒刑2年半,並處罰金25萬元。
幫兒子女友付肇事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許某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先後擔任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長春熱電廠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廠長,並在廠長出差期間代行廠長職責。
2010年8月26日晚,許某將其所在單位華能長春熱電廠配發給其使用的轎車,交由其子的女友張某駕駛,許某與其子共同乘坐,該車行至吉林大學校區內時發生交通事故,致1名行人受傷。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間,許某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假發票報銷的手段,將單位資金25.5萬元用以其代張某支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
據了解,許某現年55歲,因涉嫌受賄于2014年5月22日被立案偵查,此後被帶至吉林省檢察院接受調查,2014年5月24日徐某被帶至北京並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在審查期間,許某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並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在訴訟過程中,許某的親屬代其退賠25.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許某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念其在因涉嫌受賄被審查期間,主動供述貪污的事實,係自首;同時積極退繳贓款,可以對其依法減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判處許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上訴後終審維持原判
宣判後,許某以量刑過重為由,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許某認為,其行為的性質屬於違紀,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此外,由於身體不好,即便自己構成犯罪,也應認定為情節輕微,因此請求二審對其改判緩刑。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許某利用擔任單位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用公款支付本應由個人承擔的賠償費用,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且違紀與犯罪之間並非互斥關係,故許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許某所犯貪污罪數額巨大,一審判決對其減輕處罰並在3年以下量刑,已經充分考慮了其所具有的自首和退賠贓款等情節。許某多次以虛構會議費、專家費等名義為個人報銷賠償費用,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不宜適用緩刑。且其所提身體不好的理由,也不能成為對其改判緩刑的法定依據。故對於許某的該項上訴理由,法院同樣不予採納。
最終,北京市一中院終審駁回許某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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