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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主任受賄42萬元獲刑 因索賄等未適用緩刑

2016年10月08日 06:25:00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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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醫院主任受賄42萬元獲刑

  雖有坦白情節 但因索賄等未適用緩刑

  北京晨報訊(記者 顏斐)59歲的馬某利用擔任通州區中醫醫院功能科主任及該院設備採購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在所在科室購置醫療設備過程中,索取及收受醫療設備供應商錢款共計42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3年半,並處罰金20萬元。

  經查,2015年3月至今年1月,通州區中醫醫院功能科購置兩台中高端彩色多普勒超聲波診斷儀期間,時任該院功能科科長及醫療設備採購領導小組成員的馬某,利用其職務便利,積極促成該院與北京某醫療器械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購買兩台美國醫療設備的銷售合同。

  其間,馬某以藉為名向該公司副總經理李某索要10萬元,並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顧某10萬元。同年9月和10月份,馬某又收受該公司銷售人員黃某12萬元,上述錢款用於賭博、購物、旅遊等。

  此外,通州區中醫醫院功能科與心內科共同購置一台攜帶型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期間,馬某採用同樣的方式,分三次收受另一家公司銷售人員婁某10萬元,後用於賭博、購物。今年3月8日,馬某被查獲歸案。案發後,其家屬代為退繳贓款42萬元。

  庭審中,馬某對指控沒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馬某認罪態度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另外受賄32萬元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全部退贓,建議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馬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馬某受賄犯罪事實中有10萬元具有索賄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馬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鋻於馬某受賄數額巨大,且具有索賄、將部分贓款用於賭博揮霍等情節,不宜適用緩刑。

  最終,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3年半,罰金20萬元,已追繳違法所得42萬元予以沒收。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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