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地建“臨時停車場”收費數年官方明知土地閒置多年稱“廢地利用”
武漢多處房産項目“囤地”新手法調查
調查動機
在湖北省武漢市中心城區,房地産項目用地長期閒置成為“臨時停車場”現象並非個例。根據規定,若房地産項目用地長期閒置,地方國土部門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在武漢,當地有關部門是否知道房地産項目用地長期未開發情況?《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囤地”手法又有新變種——
水泥墻一圍,房地産項目用地搖身一變成“臨時停車場”,外聘三兩名收費員,生意火爆,一“臨時”就數年。
在湖北武漢,地處中心城區的大量閒置房産項目用地打著“臨時停車場”的幌子延遲開發。令人不解的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明知此類現象,不但不查處還冠之以“廢地利用”予以鼓勵。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有專家認為,閒置開發地短期內用作停車場,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停車難題,但若是商業地變“臨時停車場”多年未開發,政府部門應主動擔起監管職責進行查處,防變相“曬地”“囤地”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臨時”停車場投用多年
9月16日下午,記者驅車來到武漢市江岸區北京路與勝利街交叉口附近一處停車場,剛從大門駛入,一名收費員便手拿紙筆上前準備記錄停車時間。
這名收費員介紹,收費標準為兩小時以內10元,超過兩小時15元;停車場只提供場地,停車期間若是出現剮蹭、物品丟失,需由車主自行承擔責任。
“你要停的話就開進來,不然沒車位了。”記者試圖還價並索要發票時被告知,發票用完了,暫時無法提供。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這家位於拆遷地段的停車場四週圍起了水泥墻,除了一名收費員,並無任何收費公示及停車位劃線。
比起北京路與勝利街交叉路口處的停車場,位於江岸區勝利街61號附近及天津路與鄱陽街交叉路口的兩家“臨時停車場”更為“氣派”。
由於地處商業中心及醫院附近,前述三個僅相距幾百米遠的臨時停車場內,密密麻麻停放了近百輛私家車。
連日來,記者先後走訪武漢市江岸區、武昌區、洪山區等中心城區,發現不少閒置房産開發項目用地上均可見“臨時停車場”身影,圍墻、路錐成為“標配”,這類停車場大多為手寫計時收費,收費標準亦有不同。
“停車場是臨時的,説不定哪天就要開發了,只能辦每月350元的出入證,不辦理年證。”武昌區體育館路附近一家停車場收費員説。
不過,雖説是臨時,這家停車場和多數“臨時”停車場類似,已臨時運營3年之久,所佔地塊動工開發時間亦遙遙無期。
圈地收停車費主體成謎
在天津路與鄱陽街交叉路口的臨時停車場大門上,一份由“青島路指揮部”張貼的通知稱:天津路臨時停車場今日起,暫時停止使用。落款時間為2016年9月12日。
不過,《法制日報》記者發現,停車生意並未受此“通知”影響。
公開資料顯示,該項目地處“江岸區青島路片ABCD地塊”,原為武漢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江岸區分中心所屬儲備用地。2009年7月,江岸區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辦理了拆遷許可證(武國土房拆許字(2009)第44號),由武漢岸房動遷有限公司代辦實施動遷。
附近商家説,拆遷不久,陸續有人將幾個地塊改造成停車場收費;由於周邊道路禁停,停車場生意一直不錯,但不清楚所屬者究竟是誰。
2015年5月,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決定以掛牌方式出讓8宗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江岸區青島路片ABCD地塊”位列其中(地塊編號P(2015)049號)。當年6月30日,廣東珠海華浩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15.8億元拿下該地塊,一度刷新武漢單價新“地王”記錄。
該地塊所屬“華發青島路項目”,由武漢華發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今年8月底,華發青島路項目樓盤名稱徵集活動正式啟動,青島路片舊城改造項目經過一年多醞釀期後開始步入正軌。
9月18日下午,武漢華發置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經核實後回復記者,該地塊處的臨時停車場與公司無關,該公司目前還沒有人員在青島路項目,不了解情況。
“這個項目一開始説是給我們,但是後來一直沒給,我們沒參與,不是蠻清楚。”武漢岸房動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也表示。
在江岸區勝利街61號附近的臨時停車場,一名車主提供的停車定額發票顯示,發票使用單位為“武漢潔之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玖勝管理處”。
《法制日報》記者查詢工商資料,並未找到前述公司有關資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官網資訊查詢則顯示發票領用單位為“武漢盛世威龍安防有限公司”,兩者資訊不一致。
連日來,記者走訪發現,武漢中心城區上述臨時停車場提供的收費發票,涵蓋了餐飲、商貿、物業等多個行業單位。面對詢問,收費人員大多只表示係“私人停車場”,不願透露收費業主單位。
“廢地利用”成停車場託辭
“土地閒著也是閒著,建停車場收費,實則‘廢地利用’。”
採訪過程中,武漢多個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人員,均向記者表達了相似觀點。
根據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武昌分局資料,位於武昌區體育館路附近臨時停車場所在地,于2013年拆遷之後進行了掛牌出讓。
“那塊地(武昌區體育館路無名停車場所在地塊)可以説是‘廢地利用’,原來是準備做建設用地的,後來因故沒開發就用作了停車場,反而緩解了周邊停車難的問題。”武昌區物價局一名工作人員也表示。
“開發商一般也不會讓地塊閒置很多年,土地閒置過久會有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罰,但在此之前,開發商可以將其用作臨時停車場,因為不涉及建構築物,規劃局不需要進行審批。”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交通市政處工作人員表示。
這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將閒置土地利用起來建臨時停車場,可有效緩解周邊停車需求,只要做好相應管理問題,不對周邊居民造成太大影響、不污染周邊環境等,“一般來説政府不會反對”。
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晉看來,現實環境下,將部分土地合理利用作為臨時停車場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停車難題,但其並非土地長期閒置的理由;開發商因市場不景氣選擇“囤地”“曬地”以及缺少資金、拆遷工作難等,都有可能導致土地長期閒置。
閒置土地處置規定空轉
按照我國《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土地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報批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短期內用作臨時停車場可以有效緩解周邊的停車問題,應當鼓勵企業去做,但若是做了三五年還在做,還沒有開發,這就不僅是開發商的問題了,政府部門應當擔負起監管職責依法將其收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戴盛儀説。
戴盛儀認為,開發商高價取得土地後,只要不超過規定年限,有權將其用作臨時停車場,收取一定費用以避免土地閒置;停車收費價格問題,則應通過市場機制解決。車主在停車前具有一般注意義務,若是認為價格不合理可以與收費方協商,停車收費過程中發生糾紛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在孫晉看來,地方政府對於閒置土地方面的監管常處於“雷聲大、雨點小”的狀態,儘管規定兩年之內不開發就將土地收回,但現實中這樣的情況極其少見;若是簡單的強制收回土地,開發商受損,也會對地方發展造成影響,因而地方政府也不願進行處置。
“規定太嚴厲看起來好像有威懾力,但是沒有可操作性的話,反倒沒有威懾力了。”孫晉説,有關閒置土地的處理及監管,應由各地依據其實際情況制定規定,如明確開發商將土地閒置多長時間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相關部門應擔負起監管職責,循序漸進解決土地閒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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