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緣何屢引爭議 工亡與否賠償懸殊

2016年09月13日 11:56:57  來源:工人日報
字號:    

  近日,深圳某工廠女工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暈倒,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因此事故傷害未被認定為工傷。家屬訴至法院後,亦遭敗訴。

  事實上,公眾對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質疑不斷,網友認為“48小時之限”認定時效不人道,可能讓家屬面臨“救命還是要工傷賠償”的殘酷選擇;更有網友直斥“48小時之限”的規定為“惡法”,得改改了。

  那麼,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的規定是如何出臺的?其是否有合理之處?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哪些問題?又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日前,《工人日報》記者採訪了多位勞動法專家。

  立法本意保護勞動者,執行卻太“剛性”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副教授沈建峰表示,工傷是指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強調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生的事故傷害,包括職業病。

  “用工期間突發疾病導致的死亡,嚴格來講不屬於工傷範圍,但為了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3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同時,為了平衡勞資權益,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範圍內,《條例》參考醫學搶救的黃金時間,作出了‘48小時’的限制性規定。”沈建峰説。

  在沈建峰看來,立法其實已經考慮到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向勞動者傾斜。

  但由於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規定的可操作性強,具有制度剛性,這一規定在現實中得到了充分實施乃至過度實施,現實中出現了多起因勞動者搶救時間稍稍超出48小時而無法認定為工傷的案例。

  2014年10月24日,北京阜外醫院麻醉科副主任醫師昌克勤在手術室內暈倒。12月2日,醫治無效死亡。因死亡距離發病超過48小時,未能認定為工傷。此事就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質疑之聲此起彼伏。本版也曾報道了此事。

  “突發疾病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或者沒有死亡,工傷認定部門理直氣壯‘不予認定’,也不論案情、疾病誘發因素,這種‘一刀切’的方式顯然不利於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王勝利律師説。

  情與法的碰撞,源於工亡與否賠償懸殊

  據記者了解,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對於因工死亡的職工待遇,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搶救産生相關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以及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而非工傷死亡的職工待遇,僅包括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搶救産生醫療費用(全部由死者醫療保險承擔)、喪葬費(2個月企業職工月均工資)以及一次性救濟金(按照其最高標準,供養3人以上則為12個月死者工資)。而這兩者之間的數額差距之大,可達數十萬元。

  “由於48小時的時間限制,在利益面前,家屬和單位必然面臨情與法的碰撞。而這種殘酷的抉擇,無疑與《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人性化考慮背道而馳。”王勝利律師説。

  王勝利律師表示,雖然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立法本意是好的,但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利用現代醫學技術將病人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以後”和“患者家屬在近48小時時不再給予搶救”的情況,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尹廣安之死”。

  2012年,51歲的建築工人尹廣安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搶救期間勞務公司要求醫院用呼吸機“一定要堅持超過48小時”。尹廣安兒子想救活父親,又擔心拿不到賠償,最終決定撤下呼吸機,讓父親“自然死亡”。

  工傷認定的關鍵不應是時間,應是致害因素

  有專家表示,工傷認定的關鍵不應是時間,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麼。只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與工作時間或強度有一定的關聯,則不論搶救的時間是多長,都應將其視同工傷。

  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引發的爭議也曾引起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2014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秦福榮在《關於取消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的建議》中提出:“取消48小時的限制,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傷殘的都按工傷對待。”

  司法界的觀點似乎並不如此激烈。記者檢索發現,2015年4月,江西省贛州市中級法院法官溫金來、蔣橋生在《人民法院報》發表題為《“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理解與適用》一文。

  該文認為,如果在48小時之內病人已出現心跳停止或腦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狀,經過醫院診斷確定沒有繼續存活的可能,用人單位或家屬強烈要求繼續搶救超過48小時的,應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在48小時之內病人並未出現心跳停止或腦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狀,經過醫院診斷也不能確定是否有繼續存活的可能,用人單位或家屬堅持要繼續搶救超過48小時,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也是在48小時之外,則不應認定為工傷。

  死亡時間,以腦死亡還是心臟死亡為準?

  記者注意到,深圳女工在搶救的48小時以內被醫生宣佈腦死亡了,但家屬堅持繼續搶救,於是超過了48小時。這涉及了一個重要法律問題,那就是死亡時間,以腦死亡還是心臟死亡為準?

  北京大學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朱繼業表示,目前醫學上通行的死亡標準是腦死亡和心臟死亡,全世界已有80多個國家將“腦死亡”納入法律上的死亡定義,但我國立法只承認心臟死亡標準:即心臟停止跳動為生命終結。

  在深圳女工這個案子上,如果以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廣東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説,對於廣東省內工傷認定的政策來説,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醫學死亡證明》書中記載的時間為準,不以搶救記錄中記載的腦死亡時間為準。

  但不少醫學專家學者認為腦死亡標準更科學,因為心臟是一個獨立收縮的器官,即使在沒有腦神經支配的情況下,心臟還能維持跳動很長時間。

  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醫院副院長陳鑫曾建議,儘快為腦死亡立法,改變傳統心死亡的判定標準。但全國政協委員、原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則表示,我國90%的醫生不清楚腦死亡的鑒定標準,普通人對腦死亡認識也有誤區。鋻於目前緊張的醫患關係,我國腦死亡立法時機仍未成熟,因此仍以心死亡為標準。

  看來,腦死亡的立法最終還需時日。

  鋻於此,廣東省鵬翔律師事務所律師梅春來認為,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初衷來看,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在行政單位無法舉證出腦死亡不等於死亡,腦死亡不可以作為工傷判定標準的情況下,法院應遵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初衷,稍偏向勞動者一點,作出有利於勞動者的判決。

[責任編輯:張曉靜]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