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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亡少年申請見義勇為遭拒 家屬被指付錢給證人

2016年07月05日 06:44:00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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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利強拿著兒子黃磊的身份證

  黃利強拿著兒子黃磊的身份證

  原標題:溺亡少年家屬被指曾給3位作證村民報酬

  記者 王超

  溺亡少年家屬申報見義勇為被拒 追蹤

  時間接近上午九點,黃利強和妻子跟隨代理人進入法庭,顯得有些心事重重,但似乎又多了一份期待。一個月後,將是他們的兒子黃磊去世3週年祭日。2013年夏天,廣安市廣安區17歲少年黃磊溺亡,家人為其申報“見義勇為”未果,隨後將廣安區綜治辦以及廣安區政府告上法院(成都商報曾報道)。昨日上午,此案在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圍繞少年是否是“救人溺水身亡”展開激烈辯論。

  法庭上,黃家向法庭出示了新證據,稱有2位當天最早到場的村民從唯一目擊者和生還者柏某某口中聽到,黃磊係救人溺亡。不過,被告方代理人提出質疑,稱同樣是這兩位村民,事後接受廣安區政法委、紀委的調查時,表示並沒聽到柏某某説這些話,而且,原告方為了取證還給3位參與打撈屍體的村民每人300元報酬。昨日的庭審持續了近5個小時,不過,法院未當庭宣判。

  事件/回顧

  溺水身亡還是救人溺亡?

  同一證人説出兩種“真相”

  2013年8月18日,廣安市廣安區石筍鎮,17歲少年黃磊到同學柏某某家幫忙收割水稻。當天下午6時許,黃利強便接到“兒子出事了”的電話。

  與黃磊一同溺亡的,還有柏某某的表弟劉福萬。經當地相關部門協調,柏家給黃家補償了1萬元。作為當天唯一生還者柏某某,最先接受派出所問訊筆錄時,稱黃磊係不慎溺水死亡。但幾個月後,柏卻又改口,在QQ空間寫下日誌,稱黃磊當天是因救落水的表弟而溺水身亡,其行為屬於見義勇為。

  之後,黃家開始為兒子的“見義勇為”稱號四處奔走,但在同一證人口中的兩個“真相”面前,相關部門作出了“不予申報黃磊見義勇為”的答覆意見書。之後,黃家將廣安區人民政府以及廣安區綜治辦告上法庭,請求撤銷此答覆意見書,並請求重新作出“確認黃磊見義勇為”的意見。

  新證據

  少年是否救人被淹?再現“兩種説法”

  在7月4日的庭審上,黃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諸多證明黃磊係救人溺亡的證據,包括此前向媒體公佈的柏某某QQ空間日誌截圖,柏某某在日誌中寫道:“我的表弟劉福萬因為不小心滑入水中……黃磊不顧一切地脫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們,當我走到深一點地方的時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黃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體借著推力遊到了淺水的地方,我上岸後很快去找人救他們。”不過,被告方對這些證據持懷疑態度,指出柏某某寫日誌是在黃家人“多次打電話,讓柏某某很煩”的情況下才寫的。

  此外,黃家還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新證據:黃利強與幾位當天最早到達事發現場的村民的談話錄音文字記錄。這些文字記錄是黃磊去世一個多月後,黃利強重返事發現場找到村民們問到的説法。其中兩位村民的“説法”顯示:當天柏某某曾向他們提到過,是其表弟劉福萬先落水,黃磊去救被淹。另一位參與屍體打撈的黃姓村民稱,當地廣安區石筍鎮政府人員當天也曾趕到現場對柏某某進行問詢,柏某某的説法也是“小的孩子(劉福萬)先掉下去”。不過,黃家代理人何定全事後曾找當地鎮政府要求查看筆錄,但被告知該筆錄已經遺失。鎮政府給出的解釋是“在年終清理資料時將此材料不慎丟失”。

  對於黃家提出的新證言,被告方廣安區綜治辦代理人劉斌稱,廣安區政法委、紀委等相關部門事後也對上述幾位村民進行了詢問,但對方的説法卻是:當天並沒有聽到柏某某説“黃磊是去救人被淹”。

  新情況

  被告方:原告方曾給三作證村民每人300元

  庭審上,被告方代理人劉斌還表示,關於原告方提交給法庭的村民證言,並不符合規定。

  劉斌稱,根據廣安區政法委、紀委等相關部門事後的走訪調查得知,原告方及其代理人當天實地調查取證時,曾找到3名參與打撈屍體的村民,在未表明自己身份的前提下,稱為了給死者(黃磊)的父母辦養老金,希望對方能證明黃磊的溺亡經過,“當時是一份他們(原告方)寫好了的文字,讓他們(村民)簽字蓋手印,至於寫的內容,他們也記不清楚了。”劉斌稱,事後,原告方還給了3名打撈人員每人300元報酬。

  不過,原告代理人何定全解釋,當天取證時確實給了幾位村民一定的報酬,但原因是因為取證耽誤了幾位村民的時間,而給報酬也是在取證完畢之後,並不違規違法。至於“取證謊稱為黃磊父母辦養老金的説法,那是被告方編造的”。

  被告方

  “他的行為不符合見義勇為評定標準”

  庭審上,劉斌表示,黃磊當天即使是救人溺亡,其行為也不符合見義勇為的評定標準。

  劉斌稱,根據《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以及《廣安市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辦法》相關規定: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産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結合本案來看,柏某某、黃磊已17歲,相約去同學家玩耍,12歲的劉福萬要求跟隨,柏、黃二人沒有拒絕。三人同騎一輛摩托車出發,事實上形成了兩個17歲的大孩子帶一個小孩子的情況,在劉福萬提出去水邊玩耍時,柏、黃二人也沒有反對,這些要素,在法律上構成在先性行為。當12歲的劉福萬在水邊遇險,在柏、黃二人存在在先性行為的前提下,對劉福萬有救助義務。“柏、黃二人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帶劉福萬同行這一在先行為客觀存在,他們對劉福萬都有照顧看管救助的義務,無論這一義務是法定的、約定的或者道義的,他們都有救人的特定義務。”

  被告方還表示,當初廣安區公安分局提交給區綜治辦的《關於建議確認黃磊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材料》,這只是給廣安區綜治辦的一個建議,綜治辦會根據所有材料做一個綜合判斷分析後,形成一個建議後再報送區政府,是否評定為見義勇為最終由區政府做決定,廣安區公安分局的“材料”只是一個建議,並非最後結論,這並不代表黃磊的行為就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

  昨日,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少年父親

  數年奔走 只為給兒子爭一個“該得的名譽”

  黃利強是鄉村醫生,曾德蓮在家務農,原本幸福和諧的三口之家,因兒子黃磊之死,打破了一切。

  昨日庭審結束,黃利強心裏並未覺得輕鬆。數年奔走,他仍心存疑惑,為何諸多證據證實兒子是救人溺亡,但就是不能申報為見義勇為呢?“他是家裏的獨子,不是為了錢,只是為了給兒子一個名譽。”黃利強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自己之所以走到今天,並不是為了別的,只是為了給兒子爭一個“該得的名譽”。

  來源:成都商報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