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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女教師或涉尋釁滋事罪入獄 專家:可判五年

2012年10月26日 09:24 來源:中央電視臺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聞1+1》2012年10月25日完成臺本

  ——“虐童”的女教師!

  節目導視:

  解説:

  兩手揪耳,身體懸空,一個哭泣的5歲幼童,一個微笑的幼兒園教師。

  在幼兒園門口,記者恰巧碰到了這位照片中的老師。

  記者:

  如果發生在你孩子身上你會怎麼辦?

  學生家長:

  那下學期肯定不會在這裡繼續讀了。

  解説:

  扔進垃圾桶、膠帶封嘴巴、頭頂臟簸箕,還有各種無法具體描述的體罰,她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幼教?令人震驚的QQ空間,讓人生疑的行為動機,這背後到底還掩藏著什麼?

  《新聞1+1》今日關注:“虐童”的女教師!

  字幕提示:

  解説:

  幼兒園的女教師居然拎著孩子的耳朵往上猛扯,把孩子整個人都拎的懸空了。

  一張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的照片被人傳上微博。

  主持人 董倩:

  晚上好,歡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一個滿臉是笑意的幼兒園的老師,一個驚恐萬狀的被腳提起地來的幼兒園的小男孩,這個孩子究竟做了什麼,讓這個老師能夠對他進行這樣的一種對待。推此及比,我們的孩子應該受到什麼樣的保護,這樣的事情怎樣才能讓它以後不再發生,這些問題有很多,首先我們還是關注一下對這件事情的處理結果。

  解説:

  對於顏艷紅來説,她也許不會想到自己當初面帶笑臉揪起孩子耳朵所留下的這張照片,會在被曝光後,引發人們如此強烈的憤怒。今天中午,溫嶺市警方在其官方微博上也公佈了事件的處理結果,經我局專案組連夜調查,顏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現已對此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參與拍照的女教師我童某,因尋釁滋事已被我局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昨天,兩個人也已經被當地教育局辭退。

  事件處理似乎已經暫時告一段落,但是人們對於該事件的討論,卻越來越強烈。今天在一個網站製作的相關專題中24小時內的討論就已經超過150萬條留言。面對顏艷紅有失師德的行為,輕鬆快樂的表情,人們憤怒,人們疑惑,是什麼讓她如此對待只有幾歲的孩子。

  顏艷紅 溫嶺市藍孔雀幼兒園教師:

  當時就感覺是鬧著玩嘛,沒有什麼。

  解説:

  “鬧著玩”,這是顏艷紅給出的解釋,我們不知道如此隨意簡單的解釋,是否就能解釋這樣的行為,但從最初她自己發佈在手機以及網路上的行為來看,也許她確實不那麼在乎自己的行為。

  張先生 網路爆料者:

  她在微信裏面聊的,我看到這張照片就比較生氣,就在手機上面截圖截下來了,我自己也有小孩兒,如果我的小孩兒在那個學校裏面讀書的話,對我們的小孩兒這樣的話,我們做家長的肯定心裏面肯定都是很生氣的。我昨天把照片給每個人看了之後,每個人都説這個老師太惡劣了,不管學生再怎麼不聽話,也不能對學生這樣。

  解説:

  “我沒有考資格證,又不做一輩子。”這是顏艷紅在與張先生網路聊天中説過的話。除此之外,她還透露自己是憑藉關係進入幼兒園當教師的,而隨著包括網友的參與搜索,很快更多關於顏艷紅虐待孩子的資訊被曝光。

  把孩子扔進垃圾桶裏,用膠帶封住孩子的嘴巴,讓孩子頭頂著簸箕,更多的行為我們根本無法用文字準確地描述。不僅拍照,顏艷紅還會配上嘲諷的文字説明,沒有人知道她拍攝類似行為已經多長時間了,只知道在她看來,這並不是什麼過份的事情。在這張圖片的下面,我們注意到這樣的文字説明“活該”,當有網友評論建議她刪掉這些照片時,她的回復是“沒事”,但是真的“沒事”嗎?

  董倩:

  心理學家説,一個人他在幼年跟童年時期的經歷會很長時間的儲存在他的記憶力,等他長大成人之後會不知覺地出來作用,並對這個人産生很大的影響。其實在發生這件事情之後,我想這個孩子經受的這種肉體上的創痛會很快就過去,最讓人擔心的是這個孩子在童年的時候所經歷的老師對他做的這樣的一個動作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到他成年以後,會對他産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是從這個孩子的角度。

  我們再看20歲的女教師,當然她現在應該叫做犯罪嫌疑人了。20歲的一個姑娘本應當是善良無邪、多愁善感的一個年齡,她到底受了什麼樣的刺激,會讓這樣的一個姑娘心理扭曲,對一個無辜孩子做出這樣的事,我們從她的qq空間上能夠發現些許的痕跡。

  她曾經在2011年發過這樣的一條,她説,“對某些人的火,全發泄在學生們身上,煩!”你煩,但是你不能對孩子這樣,對於這樣前幼兒園的老師做出的一種舉動,溫嶺公安已經做出了他們的處理結果,判她因為尋釁滋事罪對她進行了刑事拘留,參與拍照的女教師已經做出了行政拘留七天的處罰。

  很多人就問了,為什麼對於這樣的老師會判以這樣的尋釁滋事呢?溫嶺公安通過他們的官方微博説,我國《刑法》現在沒有“虐童罪”的罪名,虐待罪有,但是它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員,幼兒不屬於幼師的家庭成員,所以沒法以此罪立案。顏某主觀目的、客觀行為和造成的後果初步符合尋釁滋事罪立案的標準,這是警方的一種解讀。

  接下來馬上連線中國政法大學的洪道德教授。洪教授,您好。

  洪道德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

  您好。

  董倩:

  您怎麼看目前溫嶺警方定下的尋釁滋事的罪名,很多人可能覺得畢竟這兩個行為似乎連不到一起,您怎麼解釋?

  洪道德:

  這是因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虐待兒童的行為一定追究刑事責任,從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來講,也只有這個罪比較能夠用得上。另外還有一個罪能有,但是因為它標準過高,就是故意傷害罪。

  董倩:

  為什麼沒有用故意傷害罪?

  洪道德:

  因為故意傷害罪法律要求,被害人所受的傷必須要達到輕傷以上,我估計這個案件中,受虐待這些兒童和孩子,就他們受傷的程度來講,可能是沒有達到輕傷以上,因此傷害罪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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