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羅湖法院一審宣判,深圳福彩中心退還朱先生購票款4元和損失6500元,駁回了朱先生的其他訴求。朱先生的代理律師轉達朱先生的意見稱,不同意法院的調解,可能提出上訴。
羅湖法院認為,朱先生所購買涉案彩票存在印刷缺漏,所以福彩中心對缺漏彩票沒有兌付的義務。而彩票印刷缺漏的事實,足以認定福彩中心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福彩中心承擔責任的具體範圍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及原告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除了朱先生支出的購票款4元外,鑒定費用、交通費、誤工費等,福彩中心應給予賠償。
對於福彩中心應否賠償彩民朱先生未中獎的損失,法院認為,購買彩票的行為有一定的博彩性,是否會中獎具有不確定性。福彩中心的違約與彩民朱先生未得到上述獎金的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故福彩中心無需賠償彩民未中獎的損失。 (記者 郭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