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在會上發言。本報實習記者高媛攝
昨天,距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二次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結束還有5天,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召開研討會,對二次意見稿初步提出9方面修改意見,準備討論斟酌後於下週一正式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這將是北大法學者又一次就拆遷條例上書。
去年12月7日,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陳端洪等北大五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要求對老拆遷條例進行審查。其後,關於新拆遷條例的討論與修改被推向公眾輿論中心。今年12月15日,二次意見稿正式公開徵集意見,至12月30日結束。
昨天,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陳端洪、張千帆、鄭振源、黨國英、熊偉等20余位學者與會。學者們就二次意見稿進行了激烈討論,形成了初步的修改意見。同時,十多位被拆遷戶來到會場,除了聆聽學者的討論,還不時發表意見。
-修改意見1
關於徵收和補償的原則
的合法、正當,如最近媒體披露的上海靜安區“修改一個佔地只有603平方米的地鐵出口,卻要徵用約3.5萬平方米的土地”。
1.強調公益前提
二次意見稿第二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
2.全程公開透明
二次意見稿第三條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
3.徵收是最後選擇
修改意見:增加一條:通過其他方式可以實現徵收目的的,不得實施徵收;確需實給予公平補償。
修改意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果公開的原則。
修改意見: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公開透明的原則。
理由:“結果公開”原則施徵收的,應選擇對被徵收人損失最小的徵收方案。
理由:房屋徵收與補償還應該遵循比例原則。目的的正當,並不意味著手段補償。
理由:二次意見稿與一次意見稿的第二條相比,少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規定,公益目的為原則,應該是不能缺少的。
是不全面的,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整個過程,包括徵收依據、理由、補償方案等都應該公開,除非涉及國家秘密。
-修改意見2
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
前提中剔除商業開發
二次意見稿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修改意見:有下列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理由:“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規定,在公共利益前面增加的限定是籠統寬泛的。
專家補充:王錫鋅表示,很多商業開發可由此實現合法徵收。應增一個排他性條款:以商業開發為內容的徵收不得認定為公共利益的需要。
-修改意見3
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行政規劃的公眾參與
公眾應參與規劃編制
二次意見稿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各項建設活動,應該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該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修改意見:將第一句修改為:“前款規定的各項建設活動,應該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規劃涉及的被徵收人和社會公眾有權依法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過程。”將其第二款第二句作為該條第三款。
理由:這些建議是強調公眾(特別是作為利害關係人的公眾)對規劃編制的參與。
-修改意見4
關於舊房改造的決策民主
舊房屋改造需2/3同意
修改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句變為第三款後,改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該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其中,舊城區改建涉及徵收、改造舊房屋的,應當徵得舊房屋徵收範圍內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理由:二次意見稿以“舊城區改建”替換“舊房改造”,將舊城區改建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根據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現狀,這種改造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很容易形成被徵收人多數意見完全不受重視的現象。由於危房改造會威脅住戶甚至行人的安全,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人同意的條件,故用“舊房屋改造”概念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