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離婚人數已連續7年遞增,僅今年前兩季度,全國離婚登記夫妻達84.8萬對,日均約5000對。由此引發的離婚案件糾紛與日俱增,而房産分割成為該類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涉及房産分割、“第三者”索要補償、生育權等婚姻官司中的焦點問題,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
聽聽專家的分析、百姓的議論,讓我們從中體會情與法的糾結。
婚前購房婚後如何處置?
【條款】《意見稿》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不動産,産權為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夫妻一方婚前購不動産,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産權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為個人財産,並承擔産權債務。
【激辯】搜房網關於《意見稿》的最新調查結果顯示,有72.7%的被調查者支援“婚前購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意見稿》將諸多法律盲點明確化,特別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處理、對一方購房性質的認定、對父母出資購房的認定等都提出了具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