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瑩與男友李星(均為化名)同居3年,二人分手時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但趙瑩稱,二人分手後,李星並未按協議履行6.5萬元“分手費”及轎車過戶的約定。為此,趙瑩告上法院。
近日,豐臺法院認定李星應按“分手協議”內容履行,一審判決支援了趙瑩的訴訟請求。
分手簽協議財産歸女方
趙瑩稱,她和李星本是男女朋友,自2001年8月開始共同生活。後因感情不和,雙方分手。2004年8月5日,雙方簽訂“分手協議”。協議約定,雙方財産歸趙瑩所有,李星給付趙瑩10萬元,其中李星貸款購買的一輛羚羊轎車折抵3.5萬元歸趙瑩所有,李星再給付趙瑩經濟補償6.5萬元,分3年還清。
協議簽訂後,該羚羊車由趙瑩使用,由其交納機動車保險及養路費。李星按期償還了該車餘下的貸款共計3.5萬餘元。但李星沒有按協議約定給趙瑩6.5萬元,也沒有將車過戶給趙瑩。於是趙瑩起訴到法院。
男方要求認定協議無效
庭審中,李星提出,雙方簽訂分手協議時,已將同居期間的全部共同財産歸趙瑩所有。他認為,他跟趙瑩簽訂的分手費約定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規定的公序良俗,因認定該協議無效。同時,李星指出,因協議無效,趙瑩應將轎車返還。據此提出反訴要求趙瑩返還羚羊轎車。
法院審理認為,李星趙瑩二人簽訂的分手協議合法有效。李星反訴提出要求返還車輛的請求無法律依據。但法院指出,李星在協議簽訂後繼續履行了償還該汽車貸款的義務,故趙瑩應給予李星補償。
據此,法院判決李星支付趙瑩6.5萬元;李星與趙瑩到機動車管理部門辦理羚羊車過戶手續;趙瑩給付李星車輛貸款3.5萬餘元。(記者呂佳瑜 通訊員王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