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壹週刊》在少年殺手廖國豪(圖)滿18歲以前寫出姓名,遭罰30萬。來源:臺灣媒體
台灣網8月8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壹週刊》2010年6月17日第473期以標題“黑白道祭追殺令少年殺手末路”,報道少年殺手廖國豪槍殺臺中角頭案件,除寫出廖國豪姓名,還刊登他初中畢業紀念冊照片,出刊當天距離廖國豪年滿18歲僅差1天(廖是1992年6月18日生),臺灣壹傳媒因此遭臺北市府依違反少兒條例處罰30萬元(新台幣,下同)。
臺灣壹傳媒抗罰打行政訴訟,主張警方當時查尋廖國豪的專刊也登出廖的姓名及照片,且報道出刊日期與廖年滿18歲只差一天,實際上並無意妨害少年身心發展。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少兒條例沒有規定“只差一天滿18歲”可以不罰,且週刊報道廖國豪的訊息比警方查尋專刊多很多,因此判決臺灣壹傳媒抗罰敗訴。全案可上訴。(台灣網 杜美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