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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行刑時效40年能自理再入獄 檢察官定期檢查

2011年02月19日 08:46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19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中監獄培德醫院拒收吳淑珍入監,由於她的行刑權時效長達40年,執行檢察官在時效內仍會定期或不定時去訪視珍,若發現她身體改善到已能“自理生活”時,還是要發監執行。

  依據臺灣有關規定,吳淑珍遭判刑17年零6個月,她的行刑權時效長達40年。也就是這40年間,如果吳淑珍身體狀況改善,已具有自理生活能力,或是監獄設備改善,能夠收容吳淑珍時,她則會入監服刑。 (台灣網 田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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