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似蔡依林的洪慧蓉網拍照,遭《蘋果日報》、《壹週刊》引用報導並指“動作鹹濕又挑逗,像極情色廣告女郎”,憤而求償並要求登報道歉,臺北縣士林地方法院3日判洪女勝訴。(圖:臺灣《中國時報》)
台灣網11月4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網拍模特兒洪慧蓉不滿《蘋果日報》、《壹週刊》前年報道歌手蔡依林假淫照事件時,刊登她內衣廣告照片,還指稱該照片是網路發燒淫照,還形容“動作鹹濕又挑逗,像極情色廣告女郎”,憤而提告求償。臺北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蘋果日報》、《壹週刊》應賠償50萬元(新台幣,下同),並登報道歉。
判決書還指出,蘋果、壹週刊明知照片並非蔡依林,卻因商業挂帥仍以誇張不實的文字報導,顯然是媒體巨人任意借言論自由之名,圖求銷售量而任意消費他人,後果卻由洪女獨自承受。
洪女昨透過律師表示,報道讓她身心俱疲,歷經多年官司煎熬,直到現在才還她公道,希望《蘋果日報》、《壹週刊》以後報道要更謹慎。臺灣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則説,壹傳媒被控刑事加重誹謗部分已無罪確定,不解民事部分為何被認定侵權,收到判決書後一定上訴。
整起事件源自於前年香港陳冠希不雅照風波中,蔡依林也遭影射捲入其中,網路更流傳疑似蔡依林假淫照,蔡依林為此還懸賞1億元自清。但事實上照片本尊是網路賣家洪慧蓉,她拍下清涼內衣廣告照,卻因神似蔡依林被廣為流傳。
同年2月間,《蘋果日報》、《壹週刊》報道蔡依林懸賞事件,即引用洪女照片指為蔡依林假淫照,並形容照片“動作鹹濕又挑逗”、“情色廣告女郎”,洪女不堪飽受譏諷,控告《蘋果日報》、《壹週刊》加重誹謗,一、二審均遭判無罪確定,洪女同時提起民事訴訟,求償50萬元並登報道歉。
法官認為,“動作鹹濕又挑逗”等詞貶損洪女人格,且依《蘋果日報》、《壹週刊》邏輯,內衣名模豈非也是鹹濕又挑逗。況且洪女並非公眾人物,不需受到大眾檢視,《蘋果日報》、《壹週刊》辯稱只是意見表達,仍應受較高程度限制,但報道文字偏激不堪,難以認定出於善意,因此判決《蘋果日報》、《壹週刊》敗訴。(台灣網 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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