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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報道引爭議 臺灣地區“兒少法”增訂媒體罰則

2009年11月30日 08:4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30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日前《蘋果日報》“動新聞”(以模擬動畫方式報道性侵害、性騷擾、兒虐家暴等社會新聞)引發爭議,再次突顯媒體報道對少兒身心發展的影響問題。臺灣“立法院”上週三審理臺灣地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民間團體與部分“立委”聯手新增一條文,媒體報道新聞時,不得過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節,亦不得誇大渲染性行為及強制性交過程,否則最高開罰新台幣15萬元。 

  臺灣地區“少兒法”民間“修法”版本由2、30個社福團體發起,並對現行“少兒法”進行大翻修,共修訂142條。為彰顯保障少年兒童權益意義,擬將“少兒法”改名為“《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民間團體長期監看少兒新聞,對《蘋果日報》常以模擬圖示描述受害及犯罪細節持續提出批判。令人憂心的是,各媒體為提升收視率、閱報率而跟進,多次報道侵犯少兒人權。 

  葉大華説,現行“少兒法”對約束媒體自律部分不詳盡,此次民間“修法”版本新增一條文,要求電子及平面媒體報道新聞時,內容不得刊載危害少兒身心健康之情形,包括詳細描述犯罪、自殺行為工具、方法細節,過度描述恐怖、暴力情節,足以引發少兒模倣者,誇大渲染性行為、過度描述強制性交過程等。  

  據臺灣媒體了解,臺當局“內政部兒童局”草擬的“少兒法修法”版本也要規範媒體報道,條文內容與民間版相差不多。 

  “過度描述”、“誇大渲染”的標準何在?葉大華表示,若主管機關認定該報道引發社會負面觀感,或對少兒造成不良影響,就可“依法”開罰。媒體不服,可循審議機制提出申訴,審議機制由民間團體、少兒專家及媒體代表組成。

  現行臺灣地區“少兒法”規定,媒體不得報道或記載未成年少兒姓名,“修法”版本增列學校及安置場所亦不得曝光。過去曾發生高中女生遭性侵案件,媒體未拍攝當事人,但到學校大門取景。該校女學生反應,走在路上老被指指點點,或得應付旁人詢問,不勝其擾。(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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