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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在臺申請定居期將縮短 工作權亦將放寬

2009年06月09日 21:4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立法院”會議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大陸配偶經許可入境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並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且不適用繼承遺産總額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限制。

  根據規定,大陸配偶依規定申請赴臺灣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依親居留;在臺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居留逾183日,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得申請定居。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依規定許可在臺灣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都可在臺工作。

  條文也規定,大陸配偶繼承遺産或受遺贈,不適用有關總額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的限制規定,且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不動産。(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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