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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彰化縣議長公款吃喝案 終審貪污罪成立判刑4年

2009年04月03日 14:0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3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最高法院”昨天審結國民黨籍彰化縣議長白鴻森貪污案,認為白鴻森在1999、2000年間“報公帳、喝花酒”,花費公款近90萬元新台幣,帳單共向彰化縣議會報銷32次,事實成立,已觸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

  臺灣“最高法院”認為,白鴻森明知相關酒店有小姐作陪,並收取坐臺費,還將特種行業的消費收據向議會申請費用,此部分消費與議會聯絡事務的預算科目無關,白鴻森應為此負責,因此認定貪污罪成立。臺“最高法院”昨天還駁回白鴻森的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

  白鴻森通過彰化縣議會表示,還沒接到判決書,沒有辦法回應,而所謂喝花酒的那些場合,他都沒去過,議會開支申報過程都合於規定,並無違法。

  據報道,白鴻森在1986年當選彰化縣第11屆議員,當時才33歲,接著在1990年蟬聯第12屆議員,1994年當選彰化縣第13屆議長,接著在1998年、2002年、2006年,蟬聯第14、15、16屆議長,創下彰化縣議會議長4連霸紀錄。(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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