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2月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昨天裁定,力霸集團弊案的十名在押被告,分別以300萬元(新台幣,下同)至1億5000萬元之間的金額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臺北地檢署收到裁定書後,昨天晚間決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臺北地院昨天上午裁定,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胞弟王事展、兒子王令臺、王令一、王令僑四人,各以1億5000萬元交保。由於四人昨天下班前無法籌足保釋金,晚間還押臺北看守所。
其餘交保被告及金額,包括力霸公司會計處副總經理王金章600萬元交保、力霸公司董事李政家600萬元交保、力華票券總經理陳義裏500萬元交保、力華票券業務經理吳國禎300萬元交保、“中華銀行”太原分行經理陳文棟500萬元交保、亞太固網財務處副總經理陳明海350萬元交保。
臺灣檢方指出,王令臺等10人涉案金額達數百億元之巨,金額之高、情節之複雜前所未見,並遭檢察官求處重刑,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下,若不予羈押,顯難保全將來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
臺灣檢方表示,法院裁定不僅未審酌社會公益及經濟秩序,且對是否有羈押必要所採取的立場前後矛盾,裁定並非“適法”。(章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