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31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中部地區一名2歲女童被16歲小叔性侵,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嫌犯,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引起島內議論。
報道稱,2002年4月初,臺灣一名16歲少年性侵年僅2歲侄女得逞,致使被害人處女膜破裂。檢察官偵辦後認為嫌犯罔顧人倫道德,依妨害性自主罪第222條起訴嫌犯,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一審法官認為嫌犯性侵年幼侄女時,“並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訴“法條”,將嫌犯判刑4年。二審時合議庭引用“兩小無猜”條款判決公訴不受理,臺中“高分檢”不服上訴,由臺灣“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
島內法界人士指出,2歲被害人還穿著尿布,人生階段正開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也無力量來反抗,縱然是在半騙半誘下遭性侵,被法官認定為有利於被告的“沒有反抗”,十分值得商榷。(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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