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6日北京消息 國臺辦法規局副局長張萬明表示,大陸方面增加仲裁機構並增加對臺仲裁員的數量,這本身是對涉臺仲裁的一個重要舉措。除此之外,下一步還將考慮採取加強對涉臺仲裁宣傳等措施。
在今天上午的國臺辦新聞發佈會上,針對廈門衛視記者提出“涉臺徵聘仲裁員後,下一步對於加強涉臺仲裁有什麼具體的措施和舉措?”張萬明副局長作出上述回應。
張萬明表示,除大陸方面增加仲裁機構並增加涉臺仲裁員的數量外,我們準備考慮採取的措施是:
第一,進一步加強對涉臺仲裁的宣傳,要通過各種途徑、方式和辦法對涉臺仲裁進行宣傳、介紹,讓當事人真正了解仲裁、相信仲裁並願意選擇仲裁。
第二,我們要向臺商介紹和推介仲裁的標準條款,要進一步明確,按照《仲裁法》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可以按照在合同中訂立的合同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這種仲裁具有終局法律效力,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使仲裁真正成為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
第三,我們還鼓勵各仲裁委員會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加強對仲裁員,當然也包括臺灣仲裁員的業務培訓,加強兩岸仲裁界的交流與合作。(水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