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11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臺北地方法院10日再度開庭審理“公務機要費案”,合議庭裁定駁回傳喚陳水扁作證的聲請。馬永成、林德訓辯護律師團當庭非常不滿。
被告馬永成、林德訓的律師團強調,合議庭既然認定陳水扁偵查筆錄有證據能力,卻回避不傳喚陳水扁作證,裁定恣意荒謬至極。
臺媒指出,“公務費案”被告馬永成、林德訓的辯護律師,最早反對傳陳水扁作證,7月27日開庭時卻出奇招,當庭聲請傳喚陳水扁作證,以證明涉及機密的“公務費”如何使用,是否有用於執行“機密外交”工作,相關發票來源和核銷過程,馬永成、林德訓二人是否知情等。
昨日上午開庭後,審判長當庭宣示不傳陳水扁作證的裁定,然後進行提示證據,由被告馬永成、林德訓二人表示意見,還下達“封密碼”,以提示證據內容涉及機密,要求檢辯雙方不得透露。
報道稱,合議庭的裁定,讓馬永成、林德訓二人的律師團非常不滿,發表聲明指出,陳水扁決定“公務機要費”使用“機密外交”相關工作,核銷相關機密費用的方式,有政策需要不得不為的特殊考慮及必要性。被告馬永成、林德訓作為陳水扁辦公室前後任副主任,奉陳水扁之命執行若干機密工作,竟遭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相當無奈。只有陳水扁出庭才能證明兩人清白。
聲明還指出,“公務機要費”承辦檢察官陳瑞仁在偵查中連續兩次傳訊陳水扁,而且法院審理此案也曾分別傳訊協助陳水扁執行機密工作的證人臺當局“外交部長”黃志芳、張維嘉到庭,法院竟然以“事證已臻明確”為由,刻意回避不敢傳喚核心決定者陳水扁出庭作證,恣意荒謬至極。
聲明表示,本次庭期中,院、檢、辯三方已經確認檢察官陳瑞仁當時確實將陳水扁當作“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告”進行偵訊,作成偵訊筆錄,明顯侵犯陳水扁“憲法”保障的“刑事豁免權”。這項特權依據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7號解釋揭明陳水扁不得拋棄,因此,陳水扁的兩份筆錄都因檢察官“違憲”取得而不具證據能力至為明顯。
聲明還強調,合議庭竟然完全無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7號解釋文存在,恣意裁定陳水扁筆錄仍具證據能力,並當庭提示請當事人表示意見,荒謬至極,令人萬難茍同。(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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