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百變神醫出醜,誰當受到懲罰
近來,一個自稱“劉洪斌”的“百變神醫”被揭了老底:一會兒是苗醫、一會兒是蒙醫,今天妙手止咳,明天就能包治糖尿病,甚至連祛斑都要管。但令人費解的是,就是這樣一個人,居然能堂而皇之地在國內幾大衛視“做節目”,還在其中明目張膽打出“全國十大衛視火爆大聯播”字樣來自我標榜。
這一“揭”可不得了,很快大家就發現,活躍在各種熒屏上的“神醫”並不只是她一個人:網上有人簡單梳理一下就排出了“四大神醫”,而廣電總局此後光“指名道姓”緊急叫停的此類電視節目竟然有近40個之多。在媒體深挖之下,一條深埋的利益鏈條也隨之浮出水面,原來,在這個所謂的“藥品炒作圈”裏,從導演、演員到觀眾一應俱全。
這種行為是打“擦邊球”、鑽規則的空子嗎?我們必須清醒的是,虛假醫藥廣告的亂象根本不是法外之地!2015年正式實行的新《廣告法》第十九條明文有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事實上,從新《廣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用了整整753個字來不厭其煩地一一羅列醫藥保健品領域嚴禁從事的行為,甚至連廣告裏應做的標注都一字一句寫進了法律之中——立法者用心不可謂不良苦,對亂象之弊不可謂不洞察,但即使如此在實際執行中依然還是被大打了折扣。
許多社會亂象的存在,不是法律含糊不清,而是利益矇住了眼睛。像“百變神醫”現身的那些粗製濫造的節目,或許一些老年人容易受其欺騙,但怎麼可能逃得過相關從業人員的眼睛?然而,近年來網際網路廣告發展迅速,不斷擠佔傳統電視廣告份額,一些電視臺面對生存壓力對這類廣告饑不擇食、飲鴆止渴。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