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當地興建中、小學教學樓及宿舍樓工程,貴州省天柱縣教育局局長楊秀凱五年內收受各種賄賂高達665萬元。在紀委發現楊秀凱違紀問題和審查期間,其不僅拒向組織如實、主動交代問題,還對收受他人鉅額財物等問題進行掩蓋。
據事後查實:為討情人歡心,楊秀凱不僅用鉅額賄賂款為情婦買車,還分別在四個小區內為情婦購房、開服裝店以及賭博。
2017年3月9日,貴州省天柱縣人民法院對涉嫌受賄罪作出了一審判決。楊秀凱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楊秀凱受賄所得人民幣665萬元,予以繼續追繳。
教育局長“關注”基建工程
生於1964年2月楊秀凱,落馬前是只是一名貴州省天柱縣的科級幹部。
不過,這位科級幹部卻掌握著天柱縣教育系統的“生殺大權”,
馬某是眾多與楊秀凱交往頻繁的建築商之一。2011年的某一天,也是鳳城鎮中綜合樓招標的前一天清晨,馬某來到了楊秀凱家中,他此行的目的是拿下鳳城鎮中綜合樓項目。馬某説:我用半空的牛奶盒裝了10萬元現金送給楊秀凱。
送了10萬元後,馬某順利地拿到了這個項目。此後,楊秀凱開了與馬某的多次“勾連”。
2011年,在承建邦洞小學教學綜合樓工程開標前的一天,馬某從銀行取錢送了6萬元給楊秀凱;同年,在承建甕洞中學綜合樓工程開標前的一天,馬某送了2萬元給楊秀凱;2012年,在承建鳳城一小綜合樓工程開標前的一天,馬某送了4萬元給楊秀凱。送錢後,馬某順利中標並獲得了上述所有項目。
此外,2013年,在承建大段小學宿舍樓、大衝小學教學樓、宿舍樓過程中,楊秀凱以藉為名向馬某拿了6萬元。同樣在2013年,在承建鳳城二中男、女生宿舍樓過程中,楊秀以藉為名和馬某拿了15萬元。
馬某説:這些錢都是為了感謝楊秀凱在教育局工程中標上的幫助,才送他錢。
借中、小學校基建大肆斂財
事實上,與馬某的勾連,只是楊秀凱通過中小學基建項目受賄的冰山一角。
2010年,工程老闆周某甲在楊秀凱的幫助下中標並承建天柱縣遠口中、小學教學樓、宿舍樓工程,受賄10萬元。此後又以藉為名向周某甲索要18萬元,共計28萬元;2012年,周某甲等人在楊秀凱的幫助下中標並承建天柱縣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學區、生活區建築工程。楊秀凱在辦公室、天柱縣中等職業學校工地等地,楊秀凱先後分四次收受周某甲等人行賄的90萬元。
工程老闆楊某甲在楊秀凱的幫助下,先後中標並承建興隆小學教學樓、宿舍樓,地鎖小學學生宿舍樓以及邦洞中學綜合樓工程。兩次收受賄賂款25萬元。
此外,工程老闆肖某甲在楊秀凱的幫助下,先後中標五所中小學教育工程,共索要或受賄共計85萬元。
另一個行賄者是建築商廖某,2009年至2013年,在楊秀凱幫助下,廖某先後獲得四項中小學建築項目,楊秀凱受賄共44.2萬元;工程老闆楊某甲為獲得興隆小學和邦洞中學兩個學校的工程項目,先後送給了楊秀凱共計25萬元;工程老闆馬某乙為獲得甕洞中學等六所學校的樓宇項目,楊秀凱多次受賄或索要共計43萬元。
經法晚記者統計,僅通過中小學樓宇基建,楊秀凱向13位建築商的受賄或索要鉅額財物。
一位供貨商三年送錢176萬
被認定向楊秀凱行賄金額最多是物質採購供貨商袁某乙。經查實:2011年至2013年,楊秀凱利用職務之便,幫助物質採購供貨商袁某乙(另案處理)先後中標2011年薄改計劃項目教學儀器設備採購、示範性高中“班某通”等項目,同時袁某乙多次找到楊秀凱提出想做全縣中小學“班某通”項目。
在此期間,楊秀凱收受袁某乙賄賂款及以藉為名向袁某乙索要人民幣共計176萬元。其中以藉為名索要人民幣125萬元。
袁某乙還清晰地記得第一次送錢的經歷。袁某乙説:第一次是2011年農曆年底,他與楊秀凱在天柱一個茶樓喝茶。為做2011年度薄改計劃教學設備採購項目,我送了一張某20萬元的銀行卡和寫有密碼的紙條給楊秀凱,他答應在該項目上給予關照,並最終中標。
有了第一次,楊秀凱開始了與袁某乙的多次“合作”。袁某乙説:2012年5、6月,楊秀凱打電話説急需用錢,我打了20萬元到他提供的卡上;2012年8、9月,楊秀凱打電話説2011年薄改計劃項目要啟動,同時講他一朋友急需用錢,要我再打20萬元給他,為了獲得該採購項目,我就轉帳20萬元到楊秀凱提供的農行帳戶上。事後楊秀凱把2011年薄改計劃教學設備採購項目預算價格清單提供給我,後我就順利中標了。
2012年年底,楊秀凱打電話説教育局要20萬元給職工發福利,次日,在袁某乙住的向日葵酒店樓下,袁某乙把裝有20萬元現金的一個紙質袋子交給楊秀凱;2013年的一天,楊秀凱打電話講他朋友打牌急需用錢,要袁某乙打10萬元給他,袁某乙説只有5萬元,楊秀凱説5萬也行,然後袁某乙就通過銀行櫃檯將5萬元存入楊秀凱農行帳戶上;
2013年春節後不久,楊秀凱打電話要袁某乙到楊秀凱的辦公室。袁某乙:他説教育局2013年10月有一個2000多萬元的“班某通”項目,我就講想做並要他幫忙,第二天晚上,我用紙袋子裝了30萬元到楊秀凱的家送給他;第七次是2013年6、7月,楊秀凱打電話講他一朋友急用錢,並講要30萬元,因為想順利接到2013年“班某通”項目,我就到楊秀凱家送給他30萬元;
袁某乙第八次給楊秀凱送錢是其調離天柱縣教育局前。袁某乙説:我還在江蘇,楊秀凱打電話講他一朋友打牌輸了錢,要我借30萬元給他,併發了一個農業銀行的卡號給我,為了能夠承接到“班某通”項目,我從江蘇省的一個農業銀行轉賬還是存現金的方式轉到楊秀凱提供的帳號上;最後一次是2014年10月,袁某乙聽説楊秀凱的愛人車禍後在家休養,就到楊秀凱家拿了1萬元現金給楊秀凱,要他買點營養補品。
收受各種賄賂共計665萬元
記者還發現,除了利用上述項目受賄或索賄,楊秀凱還通過學校圖書、電教設備以及電腦等項目的採購收受鉅額賄賂。
據查實:2008年至2013年,物質採購供貨商周某乙多次在天柱縣圖書、電腦採購方面中標,楊秀凱為其謀取利益後,收受周某乙和(另案處理)賄賂以及以藉為名向其索要人民幣共計102萬元,當中以藉為名索要人民幣40萬元。
其中,借中小學圖書採購項目楊秀凱收受周某乙賄賂款2萬元;趁音體美器材採購項目收受周某乙賄賂款人民幣7萬元;借中小學電腦採購、中小學圖書採購兩個項目,楊秀凱先後收受周某乙共計33萬元。
此外,2012年,天柱縣教育局實施2011年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項目電腦及電教設備採購,楊秀凱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周某乙和得到這個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在天柱縣大酒店客房,楊秀凱收受周某乙和賄賂款人民幣20萬元。
2013年的一天,楊秀凱在天柱大酒店客房以藉為名向周某乙和索要現金人民幣40萬元。
經查實:2008年至2013年,楊秀凱在任天柱縣教育局局長及天柱縣黨校常務副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先後收受工程老闆、物質採購商袁某2、周某乙和、周某甲等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65萬元,其中以藉為名索要錢財人民幣288萬元。
開標不過走過場
最終誰能中標全由局長一人決定
法晚記者注意到,在楊秀凱主政天柱縣教育局期間,雖然天柱縣教育系統所有的項目均是公開招標,但這些標段不過是走走過場,最終誰能中標,完全是楊秀凱來決定。
貴州信和工程招標造價諮詢有限公司黔東南州分公司承接了天柱縣教育局大部分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據該公司是負責人林某證實:在招標過程中,為了公司的發展,也要按業主方的意思操作,對於天柱縣教育局主要是徵求楊秀凱的意見,然後按業主方的意思操作某個工程老闆挂靠的公司中標,一般來講,主要由工程老闆挂靠的公司去操作找幾家公司一起來投標,另一方面跟評標的專家表示業主方的意思,叫專家打分時重點考慮,這樣基本上能確保某個公司中標。
據楊秀凱交代:那些工程老闆向他表示承建某個工程時,他同意後就把他的意思轉達給吳某和工程辦的肖某,後就由他們與工程老闆一起操作,以圍標的方式達到中標目的。 而如果招投標公司徵求業主方的意見,我就表明哪個供應商中標。
天柱縣教育局工程辦負責人肖某説:事先工程老闆都要找分管領導和局長同意,然後再預安排,招標代理機構也要徵求業主方的意見,某個工程業主方想要拿給哪個老闆做,主要是問局長和分管領導,有時候也問我,問後也要向領導徵求意見。
連買四套房討好情婦
“兩規”期間試圖掩蓋違法問題
大肆斂財的楊秀凱不少錢都花費在其情人身上。
龍某甲與楊秀凱是情人關係,為討得龍某甲歡心,楊秀凱拿錢為龍某甲給在天柱教師新村、天柱錦銹花園、新晃梅林春天、天柱友愛花園等購買了四套房。
不僅為情婦買房,楊秀凱還拿錢給其買車、開服裝店以及賭博。
龍某甲説:這些錢有的是通過我父親跟楊秀凱拿的現金,有的是通過轉賬的形式轉到楊某丙卡上及其他人的賬戶上。
龍某甲的父親證實:龍某甲與楊秀凱是男女朋友關係,其多次去跟楊秀凱拿過現金都是經龍某甲的安排。
龍某甲的父親説:記得有一次楊秀凱給我錢時講有10多萬元,其餘的都不清楚拿有多少錢。其估計有幾萬元到十多萬元不等的,我都沒有打開來看過。
另據天柱縣紀委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紀委是在2015年5月對楊秀凱信訪問題進行初查,併發現其違紀問題。
2016年2月1日,紀委對楊秀凱進行立案審查,期間,楊秀凱仍拒不向組織如實、主動交代問題,而對其收受他人鉅額財物等問題進行掩蓋。
直到2016年5月17日,組織對楊秀凱採取“兩規”措施,其于2016年5月24日才陸續交待其違法違紀事實。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
2017年3月9日,貴州省天柱縣人民法院對涉嫌受賄罪作出了一審判決。
記者注意到:楊秀凱辯稱“以藉為名的款項是要歸還出借人的”及其辯護人辯稱“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楊秀凱以藉為名索要的款項,屬被告人楊秀凱與出借人合法的民間借款行為,不屬於犯罪所得”的理由。
但經審理查明,楊秀凱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違背道德情操,在得知其情人因賭博的違法行為多次欠下高額債務後,出於自身考慮,利用擔任主要職務期間的便利,以所謂“借”為由,向多人多次變相索取鉅額財物,明知自己不具有歸還能力且長期未歸還,出借人出於楊秀凱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能為其謀取利益,違心借款,事後均未向楊秀凱提出歸還要求,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雙方真實發生的借貸關係,該款實質上屬於索賄的性質,應屬受賄所得,因而楊秀凱及其辯護人的辯解理由法院未予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秀凱在任天柱縣教育局局長及天柱縣黨校常務副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先後收受工程老闆及物質採購商賄賂款人民幣665萬元,其中索賄人民幣29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楊秀凱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且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本院將結合被告人楊秀凱的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等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法院一審判處楊秀凱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楊秀凱受賄所得人民幣665萬元,予以繼續追繳。
記者獲悉,一審判決後,目前楊秀凱尚未提出上訴。
食藥監原司長受賄獲刑10年:情婦收藥企老闆52萬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原司長童敏利用職權,為陳某等8人在企業經營、保健食品審批、藥品審評等事項中提供幫助,並多次收受或同意其情婦蘇某收受請託人現金、汽車、銀行卡等共計316萬餘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童敏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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