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國新辦就推進進出口信用體系建設有關情況舉行發佈會。海關總署副署長李國在會上表示,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的做法既是一種提醒和督促,也是一種正面導向。相信只要進出口企業自覺增強守法誠信的意識,不斷完善日常的自身管理,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誠信納稅,規範經營,就不會成為失信企業,避免因失信帶來的損失。
去年11月,海關總署等40個部門聯合簽署《關於對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實施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全國3500余家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將享受40個中央部門實施的綠色通道、減少查驗、抽查等49項聯合激勵措施。今年3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等33個部門又聯合簽署了《關於對海關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今天起正式對外發佈。據李國介紹,實施懲戒的對象不僅包括了失信企業本身,同時拓展到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海關認定的失信企業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情形:
第一,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為的企業。走私罪或者走私行為是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類的貨物,也就是有主觀故意。其中達到一定數額的構成犯罪。
第二,一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構成了多次或者是非常頻密的,或者是達到了一定的金額。
第三,拖欠應繳稅款和應繳罰沒款項的。
第四,企業註冊登記資訊失實,並且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繫的。就是企業用虛假的資訊進行註冊登記,搞“空殼企業”。
第五,被海關依法暫停從事報關業務,也就是其有各種各樣違規違法的情況被暫停了。
第六,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並且拒不配合海關進行調查的。
第七,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八,弄虛作假,偽造企業信用資訊的。
李國強調,這些行為都是海關在監管過程中所遇到的比較嚴重的失信行為,也是誠信社會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只要構成以上情況的,就把它列為失信企業,提交到聯合懲戒的機制中,由相關部門共同對之進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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