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記者史林靜譚謨曉)“建議將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並對相關條款作出調整,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蔡寧聯合裴春亮、宋豐年等30名全國人大代表提交議案,建議將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從十五年調整至二十年。
現行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在蔡寧看來,目前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導致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之間跨度太大、無法合理銜接,影響了對某些犯罪行為的準確量刑。
“實踐中某些單罪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輕,判處無期徒刑又過重,但由於缺乏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刑罰設置,只好就低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就高判處無期徒刑,導致罰不當罪。”蔡寧説。
“在國外,不少國家和地區將有期徒刑的上限設置為二十年以上。相比之下,我國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上限相對偏低。”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輝縣市張村鄉裴寨社區黨總支書記裴春亮説。
“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可適用的量刑幅度過小,還容易造成量刑失衡。”蔡寧舉例説,對於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幾萬元就有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礎上每增加數萬元、數十萬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貪污、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則是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才會增加一年有期徒刑。
“貪污、受賄罪犯的犯罪數額相差很大,所獲刑期卻差別不大,量刑輕重比例不夠均衡,也不利於從嚴懲治腐敗。”蔡寧説。
此外,在多位全國人大代表看來,有期徒刑上限偏低,造成刑罰結構不夠科學合理。“如果從立法層面適當調高有期徒刑上限,避免實際執行刑期過短,從而使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間的刑期比例更為協調,刑罰結構設置更趨科學合理。”蔡寧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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