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決定在入境檢查時留存外國人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資訊。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2017年,中國邊檢機關將分期分批在全國對外開放口岸對入境我國的14(含)至70(含)周歲外國人留存指紋。對符合以下情形的入境外國人,可以免留指紋:(一)持外交護照或持中國外交、禮遇簽證的人員,但有對等安排的國家人員除外;(二)根據雙邊協議或互惠安排,互相給予免留指紋安排的人員;(三)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給予集中辦理入境手續便利的外國副部級(含)以上官員及其所率領的代表團成員;(四)十指指紋均殘缺或十枚指紋均無法留存的人員;(五)特殊情況下,經公安部同意免予留存指紋的人員。
特此公告。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