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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督察方案》實施 專家解讀督查內容

2017年01月23日 16:32:4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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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海洋局1月22日宣佈,國務院近日批准《海洋督察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授權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務院以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審核督察三種方式,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管理及執法工作中的違法違規問題。

  建立健全國家海洋督察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海洋領域管理機制改革、加強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國家為什麼要實施海洋督察制度?國家海洋督察制度督察對像是誰?督察的內容是什麼?如何實施?國家海洋局副局長房建孟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近期重點監督圍填海總量控制等

  當前我國工業化、城鎮化不斷推進,對海洋資源的需求持續增長,但海域海島資源開發粗放低效,海洋環境局部惡化,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已逼近“天花板”,這些問題逐漸成為我國海洋可持續發展的短板。房建孟表示,近年來我國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和積極成效,但還是要清醒地認識到,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仍然面臨壓力,海洋生態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還不健全,亟須在國家層面建立有關海洋資源環境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海域海島資源監管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定責任。

  國家海洋督察的對像是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和海洋執法機構,可下沉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這是因為過去督察僅對地方海洋主管部門,而用海項目的審批權卻在地方政府手裏,使督察的影響力有限、震懾力不夠,難以對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約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海洋資源環境監管體制機制問題。國家海洋督察則完善了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落實了主體責任。

  海洋督察內容包括3個方面。首先是國家海洋資源環境有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近期重點監督檢查地方政府貫徹落實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圍填海總量控制和自然岸線保有率控制等目標要求的情況。其次是國家海洋資源環境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此外還有突出問題及處理情況,包括海洋環境持續惡化情況,環境破壞、生態嚴重退化等區域性突出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圍填海、海岸線破壞等問題,以及突發環境災害和重大海洋災害處理情況。

  房建孟表示,一些沿海地方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門未能有力地貫徹執行相關政策部署和法律法規。此外,海洋的資源和環境在空間上高度重合、不可切割,海洋的流動性和整體性使得海洋污染等環境問題很容易演變為區域問題。因此必須統籌協調開發、環保和産業佈局的方方面面,相應地,需要對海洋資源環境進行一體化督察。

  督察機構接收群眾提供線索

  國家海洋局將按照《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健全完善國家海洋督察工作領導機制,制定國家海洋督察工作規範、督察進駐工作規程等相關配套制度。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南海分局負責組建海區督察隊伍,具體開展督察工作。國家海洋局將在現有督察實踐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加強督察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確保海洋督察工作順利實施。在此基礎上,以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審核督察三種方式開展常態化的海洋督察工作。其中,例行督察是對一定時期內海洋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專項督察主要根據領導批示和交辦、工作中發現、群眾反映、媒體披露等多方面收集到的重大問題線索,針對海洋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中的苗頭性、傾向性或者重大的違法違規問題等特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審核督察是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門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核查,對審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主要通過核查審批檔案資料開展,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督察結束後,國家海洋局將製作督察意見書,反饋給被督察對象,指出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被督察對象要按要求進行整改落實。對於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整改要求的,國家海洋局將依法採取實施區域限批、扣減圍填海計劃指標等措施予以處置。對督察中發現的違紀違法行為,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將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於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國家海洋局將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海洋督察機構將主動向社會公佈聯繫方式,接收群眾提供的線索。督察機構對收到的線索,要進行認真梳理,並進行區分處理。《方案》同時要求,被督察對象整改落實情況通過中央或當地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責任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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