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法發佈相關解釋明確:①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規定的“偷盜嬰幼兒”;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解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央視記者李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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