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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2016年12月04日 09:20:3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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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近日發佈《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實施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通知明確,關於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記者邱玥)

[責任編輯: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