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主要內容。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今日表示,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和2012年的司法解釋相比,更加科學完備,呈現出三個突出的特點。
第一,充分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依法該寬的,我們在減刑、假釋相關規定上充分體現,對於罪行嚴重的,我們設計相應條款予以從嚴。這是司法解釋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
第二,制度設計更加科學合理,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減刑條件做了科學的調整,包括減刑的起始時間、減刑的間隔時間、減刑的幅度等方面。對減刑基本要件、基本結構,通過科學測算作出相應調整,解決了減刑過快、實際執行時間偏短這些突出的問題。二是內容更加全面,這次新增了20多個條文,主要是從實體上對減刑、假釋進行規範,對過去不規範的、需要規範的、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以及過去實踐中標準不統一的問題,都予以明確。解決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不統一的問題。三是刪除了過去司法解釋中一些程式性的條文。
第三,操作性更強,為推進減刑、假釋庭審實質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式跟其他普通的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普通刑事案件有公訴方,有辯護人,大家在法庭上可以舉證、質證,可以答辯、可以辯論。但是減刑、假釋案件是由刑罰執行機關來報請的,是一審終結的程式。基於這些特點,過去這類案件審理曾經有一些流於形式的現象。而新的司法解釋,把減刑、假釋的條件做實了,把要件做實了,比如罪犯重大立功中的發明創造怎麼認定?現在要求必須是以罪犯為主,或者獨立完成的,成果必須有國家主管部門確認。再比如財産性判項,就是判決裏面財産刑,贓款贓物追繳,包括附帶賠償義務這些內容怎麼和減刑、假釋掛鉤?我們規定,如果有能力履行這些財産性判項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但要從嚴,而且還可以不減刑,不假釋。在減刑假釋的時候,如何認定罪犯到底有沒有財産性判項,執行情況怎麼樣,到底執行了沒有,在什麼階段執行的,都需要有一些實際操作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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