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起至27日,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在北京召開,主要研究全面從嚴治黨重大問題,制定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修訂《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要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作為中國共産黨這樣一個建黨95年、執政67年、擁有8800萬黨員的世界最大執政黨而言,黨的建設關乎全局、意義重大,因此需要“堅持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大局看問題,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
依規治黨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制度保障
要衡量管黨治黨工作的“寬與嚴、松與緊、軟與硬”就必須有一個可資參照的標準,就是黨內法規。十八大之後,中央將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總體佈局,從而實現了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統一,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征程中辯證的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從嚴治黨統一起來、協調推進。在這個過程中,通過制度化的方式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正向引導和強化黨內監督的負向控制,以此推動全面從嚴治黨目標的實現,正日漸在實踐中顯示出其重要價值和意義。
如果黨內法規建設滯後於全面從嚴治黨的形勢和需要,那麼黨紀嚴於國法、先於國法的要求也就無法落實、無從談起。正是基於這樣的判斷,2012-2014年,黨中央對新中國成立以來23000多份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系統清理,並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取廢止、宣佈失效、繼續有效等處理。更重要的是經過這次梳理,黨內法規建設形成了這樣一個原則:“將即時清理作為制定或者修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一個必經環節,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在黨內法規建設過程中同步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協調統一性”。
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京舉行的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也正將目光聚焦在出臺《《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修訂《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會議將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這兩個問題上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新要求為指導,將十八大以來在“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和加強黨內監督”這兩個關鍵問題上的新探索、新實踐、新經驗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種種信號正在昭示這樣一個事實:在“全面從嚴治黨”日漸步入新境界的今天,黨內法規的“制度群”中又將增添新利器。
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是全面從嚴治黨基礎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基礎”,”我們黨95年的奮鬥歷程充分表明,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健康潔凈的黨內政治生態,是黨的優良作風的生成土壤,是黨的旺盛生機的動力源泉”,所以,“黨要管黨,首先要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從嚴治黨,首先要從黨內政治生活嚴起”。
為什麼黨內政治生活如此重要?黨內政治生活體現著黨的宗旨、黨內生態、黨內規則,在習近平總書記看來,“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是一篇大文章,其中最重要的是圍繞堅持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組織路線、群眾路線,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等重點內容,集中解決好突出問題”。“黨性是黨員幹部立身、立業、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須在嚴格的黨內生活鍛鍊中不斷增強”。“有什麼樣的黨內政治生活,就有什麼樣的黨員、幹部作風。一個班子強不強、有沒有戰鬥力,同有沒有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密切相關;一個領導幹部強不強、威信高不高,也同是否經過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鍛鍊密切相關”。
可以説,全面從嚴治黨正是從反“四風”起步,並在此基礎上拓展延伸。在高壓反腐和作風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往往都是黨內政治生活出現問題的縮影,隨意化、平淡化、庸俗化、娛樂化、搞“小圈子”、好人主義、自由主義凡此種種倘若在黨內大行其道,那麼,我們黨在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以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密切聯繫群眾、批評和自我批評、民主集中制、嚴明黨的紀律等為主要內容的黨內政治生活基本規範就難有運轉空間、成為擺設。
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認識深化和實踐積累為規範黨內政治生活提供了豐富現實經驗。例如明確“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通過加強巡視破解一把手監督難題等等都被實踐證明産生了積極成效。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還以身體力行的方式向全黨全國示範了黨內政治生活的應有的方式和狀態,例如被媒體報道的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會、習近平總書記參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等等。毫無疑問,《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將會對民主集中制、批評與自我批評等這些我們都很熟悉的黨內政治生活做出具體化、程式化的規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和戰鬥性,從而在現實中更能有效落實,在實踐中起到應有的效果。
新形勢下黨內監督應強化可操作性和協調性
同樣,圍繞黨內監督的黨內法規建設持續跟進的過程基本上也貫徹了這一原則。一方面,頒布了一些與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相適應的新的黨內法規,例如2015年10月18日印發《廉潔自律準則》從正面倡導的角度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同日頒布的被稱作“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的《紀律處分條例》則以列出負面清單的方式劃出了一條紅色的底線;2016年7月8日印發《問責條例》從“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管黨不嚴、治黨不力的問責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也對一些與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不相適應的黨內法規進行了修訂,例如修訂了《巡視工作條例》,對巡視工作的原則、機構人員、巡視範圍和內容、工作方式和許可權、程式等作了更加完善的規範。
可以説,《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既是我黨在過去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實踐的重要成果,也在實踐中為後來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實踐的展開提供了黨內法規依據,從而對我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發揮了積極作用。 “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馬克思主義認識論的精髓就在於將源自實踐、經實踐檢驗的經驗知識及時上升為理論成果,以指導新的實踐,從而實現認識深化與實踐創新的良性迴圈上升。
面對新實踐和新形勢,《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也越來越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放在今天將從嚴治黨正逐步落實落細的場景下來看,《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許多條款過於原則性,過於抽象和籠統,具體的操作性不強,也就無法達致精準化和細緻化。操作性和精細化程度又對規章的約束力具有直接影響。同時,管黨治黨需要整體性和協調性的制度設計,再其他黨內監督法規不斷出臺和修訂的背景下,《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修訂已經迫在眉睫,可以預見,修訂後的《黨內監督條例》將與《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問責條例》相統一、相銜接,黨內監督與國家監督、群眾監督相配合、相協調,進而構成更加完備的監督體系,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作者朱峰,係河北大學副教授、察哈爾學會研究員、團中央青年之聲專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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