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BTV科教
中新網北京9月22日電(記者 張尼)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改委等九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招標代理、評標以及招標從業活動將受到限制。
上述《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九部門聯合印發。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此次的聯合懲戒對象即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招標從業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稱(姓名)、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失信情形等資訊推送到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則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資訊共用平臺進行查詢。
《通知》共提出四項懲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將在招標公告等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於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查詢,一旦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則對聯合體進行整體限制。
二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人在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時,將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推動招標活動更加規範、高效。
三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通知明確了相關單位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專家,將及時清退。
四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活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時,將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從業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人員予以處理。
孟祥強調,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開展聯合懲戒,是健全招標投標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為,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健全“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機制,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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