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廉江一門衛寫詩諷刺原市委書記被錯關19天,警方拒賠償
曾寫打油詩諷刺廣東廉江市委原書記伍傑忠的阮國源,因涉嫌誹謗罪被當地警方刑拘19天,他被取保候審後,案件一拖9年,警方既未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也未撤案。
近日,阮國源向廉江市公安局提交國家賠償請求書。9月13日,廉江市公安局下達刑事賠償決定,認為阮因涉嫌誹謗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7月14日他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時,已超過“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的規定,因此不予賠償。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9月19日,《國家賠償法》的起草者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阮國源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釋,其涉嫌誹謗案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日期應視為2016年1月1日,其申請國家賠償時效的起算點也應從這一天算起,因此並未超過時效,而且阮案屬於國家賠償範圍,賠償義務機關應該作出賠償決定並進行賠償。
阮國源
誹謗書記案9年未決,被關當事人索賠遭拒
廉江市公安局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因對時任廉江市機關事務局局長鄺某不滿,2006年10月中旬(正值市領導選舉期間),當時在廉江市政府當門衛的阮國源將已編輯好的兩條短信,通過手機發送給廉江市機關及多個鄉鎮中層領導幹部,對鄺某、莫某(曾當選廉江市副市長)夫婦,以及伍傑忠(時任廉江市委書記)進行誹謗。廉江市公安局接到報警後,于同年10月20日受理並立案偵查,同年10月23日以涉嫌誹謗罪對阮國源刑事拘留。因阮國源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廉江市公安局于2006年11月10日對其取保候審。
阮國源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稱,他所寫的打油詩,以當地官場腐敗現象為依據,目的是阻止某些腐敗官員升遷。
阮被取保候審至今超過9年,警方始終未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起訴,也未結案。
如今,曾與阮國源案有關係的廉江多位官員已落馬。其中, 2016年3月,湛江市原副市長伍傑忠涉嫌受賄犯罪,被廣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當年執行伍傑忠指令對阮國源實施立案偵查的廉江市公安局局長馬東進,2012年7月因涉黑、徇私枉法、受賄等,一審獲刑14年。
廉江市公安局在決定書中認為,阮國源2016年7月14日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時,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下稱《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的規定,決定不予賠償。
廉江市公安局刑事賠償決定書
專家:公安機關應按新司法解釋依法賠償
《國家賠償法》 起草者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阮國源案的國家賠償申請時間起算點,應當從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2016年1月1日算起,並未超過《國家賠償法》的兩年時效。
馬懷德解釋説,《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即從申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財産權之日起計算,可以在兩年之內申請國家賠償。
阮國源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否應從其被刑拘的2006年算起?馬懷德認為,阮國源案應該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重點解決“疑罪從挂”問題,其中規定,取保候審措施滿一年沒有移送起訴、沒有撤案,也沒有做出不起訴決定的,就認定是刑事追訴措施終止。該司法解釋實施之日起,阮案即應視為終止追訴。
馬懷德因此認為,阮國源案的賠償申請時效應從2016年1月1日算起,可視為阮國源知道刑事追訴行為終止後申請公安機關賠償,公安機關應該視為在賠償範圍內並且做出賠償決定,因為這是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屬於應當予以賠償的情況。
馬懷德説,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阮國源若不服廉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決定,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若仍不服復議決定,可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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