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超生”按每人平均收入3至10倍“罰款”
本報訊(記者 高健)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向社會徵求意見。《決定》規定:對於“超生”公民,按照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戰略,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調整了生育政策,並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今年3月24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細化了全面兩孩政策和再生育政策,同時明確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生育政策的調整使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對象發生變化,為貫徹落實上位法、確保政策平穩實施,需要結合本市實際對《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中的徵收範圍作出調整。
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法依據、徵收範圍等。其中,《決定》提出,根據不同情節,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徵收: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徵收;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當事人,每非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徵收。
對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高於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兩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
另外,針對子女數量計算標準,《決定》也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子女的數量,指當事人雙方曾生育和收養並存活的子女數量之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徵求意見時間為昨天起至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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