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下稱《條例》)。7月8日起《條例》施行。7月17日,《條例》全文公佈。7月19 日,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人民日報》發表署名文章《用擔當的行動詮釋對黨和人民的忠誠》解讀《條例》,指出“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
(本文刊發于《中國經濟週刊》2016年第31期)
《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 徐豪 | 北京報道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下稱《條例》)。7月8日起《條例》施行。7月17日,《條例》全文公佈。7 月19日,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人民日報》發表署名文章《用擔當的行動詮釋對黨和人民的忠誠》解讀《條例》,指出“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
在今年初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整合問責制度,健全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專家表示,《條例》將黨 內問責的實踐創新成果固化為制度,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再次釋放出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信號。“有了《條例》就意味著,權就是責,權越大,責越大。”
對誰問責?如何問責?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像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級負責的原則,《條例》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要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據《人民日報》報道,在已有各類問責條例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
《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範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幹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 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 職免職等。
《條例》指出,以上7種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這主要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併使用。”《條例》起草組有關同志解釋。
同時,在回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問責方式中未包括“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條款時,《條例》起草組有關同志指出,《條例》堅持依規治黨,突出黨規特色,實現紀法分開,對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不再重復規定。
此外,《條例》第十條明確提出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中央紀委監察部特邀監察員、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教授任建明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時表示,《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是責任政府建設的“牛鼻子”;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法寶。“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問責只有從執政黨開始才能落到實處。”
問責重點是“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
據新華社報道,有專家分析認為,將各級黨組織納入問責對象之中,意味著問責不能只對下級。同時,《條例》還突出強調問責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突出了“關鍵少數”,特別是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成為了問責的重中之重。
近日,多省份一把手主持常委會會議學習《條例》、傳達落實問責精神。例如,7月21日湖南省委書記徐守盛、江蘇省委書記李強,以及 7月22日北京市委書記郭金龍、山西省委書記駱惠寧、福建省委書記尤權,都主持了省委(市委)常委會會議學習《條例》。《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據公開報道信 息整理,截至8月2日,31個省份中由黨委一把手主持常委會會議開展專題學習或者相關學習會議的已有23個省份。
還有的省份開展了“問責年”。例如7月23日,河南省問責年活動全面啟動。該省將重點督查問責扶貧開發、重點項目建設等十大領域的301個問題,其中督查事項219個,問責事項82個,以著力解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不敢為”“不會為”“不想為”等失職瀆職行為。
“過去之所以官本位思想比較嚴重,其實很重要的一點是存在‘權大於責’甚至‘有權無責’的現象。有了《條例》就意味著,權就是責,權越大,責越大。”任建明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誰先踩“紅線”已被問責?
此次出臺的《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條例》同時明確,此前發佈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該《條例》不一致的,按照該《條例》執行。中央 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條例》。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條例》制定實施辦法。中央軍 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條例》第六條為黨員領導幹部劃出“問責紅線”。比如,“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 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 成嚴重損失,産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7月25日,河北省邢臺市在其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為嚴肅工作紀律,促進工作落實,日前,邢臺市委研究,對此次防汛抗洪搶險救災中工作不力的王快鎮黨 委副書記郭同恒作出停職檢查決定,並進行調查,分清責任,依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追責。這是被媒體廣泛關注到的依據《條例》被追責的事件。
實際上,據《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檢索整理,更早出現被依據《條例》被追責的公開報道案例在無錫。據《新華日報》報道,該報記者7月21日從無錫市紀 委獲悉,依據最新頒布的《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和有關規定,該市近期對無錫文化藝術學校黨支部書記、校長馬敬忠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到位問題進行了 嚴肅處理,並全市通報。這是《條例》頒布實施後,無錫市追究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的首個典型案件。
黨內問責歷史沿革與發展脈絡
1982年黨的十二大黨章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這是黨的文獻第一次明確提出責任追究的概念。
1998年11月,中央頒布實施《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了責任追究的7種情形。
2000年12月,十五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強調,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對出現的重大腐敗問題,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追究不盡職盡責或者領導不力的領導幹部的政治責任。
2004年10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依法實施問責制。這是黨的文獻第一次出現問責制的表述。
2005年1月,十六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指出,建立健全乾部監督管理的各項制度,依法實行質詢制、問責制、罷免制。
2009年6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這是黨內法規首次提出問責的概念。
2010年3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頒布實施。
2012年11月,中央紀委向黨的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所作的工作報告強調,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與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結合起來,加大對違反責任制行為的追究力度。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
2014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工作報告強調,加大問責工作力度,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有錯必糾,有責必問。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式。
2015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工作報告強調,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2015年6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進行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健全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法規制度執行強大推動力。
2016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工作報告指出,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國共産黨黨內問責條例》,使問責形成制度、成為常態。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
(資料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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