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條件再放寬
總局發佈《關於擴大開放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
5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發佈《關於擴大開放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登記註冊、外資審批、身份核證等方面放寬條件,鼓勵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到內地投資創業。
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安排》)已經分別在香港、澳門簽署,于6月1日起實施,其中在個體工商戶領域累計開放至135個行業。為做好《安排》的實施工作,國家工商總局出臺《意見》,依法對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做進一步擴大開放。
《意見》要求,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須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由經營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依照內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直接予以登記。登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工商所進行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登記。
《意見》中的放寬條件還包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于個人經營,無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時,取消其身份核證要求等。
《意見》要求各地加強政策宣傳,優化服務,及時組織登記監管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學習,確保《安排》中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領域經營範圍的有關規定按時順利實施,促進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進一步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