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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5人被延長拘留一月 曾被教養不算前科

2013年02月28日 08:13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截至昨日,李雙江之子李某等五人因涉嫌強姦罪,已被羈押7天。海澱區檢察院表示,警方尚未向檢方提請逮捕。同時,記者了解到,李某等五人涉嫌輪姦案因案情複雜,已被延長拘留一個月。

  李某仍在看守所羈押

  因涉嫌輪姦,李雙江之子李某等五人被看守所羈押。通常情況下,警方對嫌疑人刑事拘留7天后應向檢方提請逮捕,但案情複雜的話可以延長拘留時間。

  截至昨日,李某等五人已經被羈押7日。警方是否完成了偵查,並向檢方提請逮捕?對此,海澱區檢察院表示,截至昨日17時,警方尚未向檢方提請逮捕李某。

  另據記者了解,因本案涉嫌團夥作案,案情複雜,按相關規定,警方延長拘留審查一個月。目前,李某等五人仍在看守所羈押。

  應在7月5日前偵辦終結

  據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部主任高叢松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警方對嫌疑人刑拘7天后應向檢方提請逮捕,但因該案是團夥作案,案情比較複雜,按照相關規定屬於可延長拘留審查期的案件。所以,警方可再延長刑事拘留時間一個月,再向檢方報請逮捕。

  2月20日,李某等五名嫌疑人因涉嫌輪姦罪被刑事拘留。據此推算,如果警方通過偵查,確定李某涉罪,最晚將在3月27日之前報檢方,檢方則應于4月5日之前批准逮捕。警方需在這期間完成初步偵查,基本確認嫌疑人犯罪的事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檢方作出批准逮捕決定,警方可繼續偵查,但須在兩個月之內偵辦完畢,再報檢方提起公訴。如果又因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警方還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之後報檢方提起公訴。

  所以,李某等人涉嫌輪姦案,如果確定涉罪,加上警方申請延長的時限,應在7月5日之前偵辦終結,正式報檢方審查起訴。

  之後,檢方應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延長半個月。法院受理後,根據《刑訴法》第202條規定,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案警方送檢及公訴程式

  嫌疑人因涉嫌某項罪名被刑拘;

  警方在刑拘7天后應向檢方提請逮捕,但因案情較複雜等原因,可延長刑拘時間一個月,再向檢方報請逮捕;

  檢方作出批捕決定後,警方可繼續偵查,但須在兩個月之內偵辦完畢。如果又因案情複雜不能終結,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之後報檢方提起公訴;

  檢方應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延長半個月;

  法院受理後,應在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追訪

  被收容教養算劣跡不算前科

  2011年,李某曾因尋釁滋事被收容教養一年,是否應稱其有“前科”?

  對此,一名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官介紹,收容教養屬於行政處罰,因此李某應屬有“劣跡”,但不算有“前科”。只有受過刑事處罰,才能稱之為有“前科”。並且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這種“劣跡”是不被計入個人檔案的。

  該法官同時表示,雖然李某的收容教養經歷不算是“前科”,但如果其這次被法院認定構成強姦,即使此前的事件只是“劣跡”,對他最終的量刑也會産生影響,“但這肯定要比有‘前科’産生的影響輕微得多。”

  另據相關法律人士介紹,如果這次李某因涉嫌新罪而獲刑,按照其戶口上的年齡17歲,尚未成年,他將被送入未成年犯管教所。

  李某這種情況算不算累犯?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優銀稱,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雖然李某之前被收容教養一年,但這只是行政處罰,因此即使其之後又涉嫌犯罪,依然不構成累犯。”王優銀説。

  連結

  據稱李某曾被美國學校開除

  在2009年、2010年兩個學年裏,李某曾在美國沙特克聖瑪麗Shattuck St. Mary's冰球學校就讀。在此次輪姦事件發生後,有網友爆料稱,李某在該校就讀時,因屢次違紀被開除。

  昨日,有媒體聯繫到了最初的爆料者李小姐。她表示,其一名親戚在李某就讀該校時與其認識,據她親戚透露,李某曾在與同宿舍同學討論國際局勢時,與一名外籍同學發生爭論直至打架。此外,李某在校期間屢犯校規。

  該媒體還聯繫上了這所學校的輔導老師亨利道爾(Henry Doyle),他認為,李某是個挺好的孩子,內心善良,但也是個被寵壞的小孩。其證實,李某的確因為不遵守學校的規定而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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