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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惡意欠薪可處7年以下徒刑

2013年01月23日 07:55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佈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針對使用暴力惡意欠薪的行為作出規定: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此種“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為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根據刑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司法解釋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明確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這位負責人介紹,為便於司法實踐操作,司法解釋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具體情形作了規定。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司法解釋特別設置了幅度標準,各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記者楊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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