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對吳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色集團)與胡滋仁、劉賢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本色集團的上訴,維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作出的裁定。
同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就吳英“案外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以下是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
1.記者:有媒體報道,吳英認為上述兩案係案外人楊志昂等試圖通過虛假訴訟,侵佔吳英的涉案房産,並質疑調解法官存在內外勾結的徇私枉法行為,這一説法是否屬實?
答:從吳英集資詐騙案的材料看,楊志昂係吳英非法集資的下線,而楊志昂被吳英詐騙的資金又主要是從其他人處非法吸攬所得,2007年2月7日吳英因集資詐騙罪案發被追究刑事責任,嗣後楊志昂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此之前,即2006年12月28日金華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在主持調解上述兩案時,對吳英與楊志昂均係犯罪人員,以及兩者之間的糾葛並不知情。據向金華中院了解,未發現該法官有內外串通等違法行為。如當事人或代理律師不服,認為法官有徇私枉法瀆職問題的,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
2.記者:有媒體報道中提到,上述兩案所涉及吳英的14處房産遭“賤賣”,是否屬實?
答:此説也不實。據向東陽公安機關了解,吳英“案外案”所涉及的14處房産尚登記在本色集團名下,目前仍被查封,所謂涉及“賤賣”的起訴已被金華中院和我院駁回,不存在吳英資産被賤賣的問題。
3.記者:有媒體報道,吳英的律師提出其中一案“委託書不全”而質疑法官存在程式上失職?
答:在本色集團與胡滋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因畢健並不持有本色集團委託其代理該案的授權委託書,金華中院本著有錯必究的原則,已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和重審撤銷了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與胡滋仁達成的調解協議。對於辦案法官在該案中存在的審查不嚴、工作粗糙等問題,我院已責成金華中院認真核查處理。
4.記者:有媒體報道,吳英還質問涉案為何拖了6年之久?
答:我院和金華中院對上述兩案的審理始終堅持有錯必究的原則。畢健2006年12月28日以本色集團名義起訴胡滋仁和劉賢富,並於當日達成調解協議之後,金華中院于2007年3月26日在獲悉吳英涉嫌重大犯罪時,即主動對該兩案的調解協議作出立案復查的決定,並於12月22日經審委會討論後決定提起再審。2008年5月22日,金華中院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起訴。雙方當事每人平均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訴。期間,由於吳英集資詐騙案正在偵查、審判階段涉及刑民交叉的問題,本著審慎的原則我院對該兩案中止審理。2011年9月22日,我院裁定將該兩案發回金華中院重審。金華中院經審理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的起訴。本色集團不服,于12月7日向我院提起上訴。我院經審理于12月24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金華中院的裁定。(施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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