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視頻、幾張照片,放進微博裏,引起的效應不容小覷。在即將過去的2012年,微博反腐被形象地描述為“微博一轉,關注數萬;紀委一動,倒下一片”。
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表示,“微博反腐”雖不是治本良策,但反映了普通民眾對反腐和政府資訊公開的渴求。她同時認為,“微博反腐”必須增強法律意識,把握不好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利祥在自己的部落格裏表示,當網民試圖通過微博發佈官員的貪腐行為事實或相關證據,其他網友通過“圍觀”揪出腐敗官員時,可能會造成“誤傷”,被舉報的公職人員名譽權、隱私權與公民知情權、監督權相衝突。對於網民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來説,需要樹立這樣的理念:網路監督不是非理性宣泄,同樣需要遵守現實生活中的法律規範和道德準則。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學者孟強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公民對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微博反腐”可以看做公民通過網際網路行使自己的權利。
但是,憲法同時也規定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誣告、陷害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刑法還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能構成這一罪名。
孟強認為,微博中提及的腐敗事實或證據涉及有關公職人員的名譽和隱私時,只要沒有故意捏造事實和存在真實惡意,即便存在一些不實之詞或“不恭敬”言論,法律也不應追究,公職人員作為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受到限制,已成為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公認的法律原則。
有觀點認為,如果網民通過微博爆料了某位官員涉嫌貪腐的事實或證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後發現,披露的內容不是事實,儘管爆料者沒有故意捏造事實,但是由於微博傳播的巨大影響力,已經對該官員的名譽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貶損,該官員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對此,孟強認為,如果某位公職人員認為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我國刑法規定了“侮辱、誹謗罪”這兩個自訴的罪名,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些維權行動必須是個人行為,不能利用自己所在的公權力機關。”
記者注意到,近幾年,在一些地方,對通過網路發帖、發微博批評或舉報地方政府的一些行為,公權力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為由強勢介入,甚至“跨省追捕”,使得該罪名成為“問題官員”的擋箭牌,公民、媒體的正當監督權無法得到保證,甚至受到打擊報復。
2009年3月19日,公安部下發《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明確了“侮辱、誹謗罪”成為公訴案件條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2010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嚴格依法辦理誹謗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誹謗案件,受理的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屬於公訴情形並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決定之前,應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批。
值得關注的是,公職人員和異性保持不正當關係的不雅視頻或照片是“微博反腐”中最能吸引眼球的。
不少學者認為,我國已經查處的很多腐敗案件表明,官員生活作風腐化、墮落往往與經濟腐敗密切相關,但目前我國法律並未直接介入官員私生活領域,對於官員身上的道德缺失現象,都是由黨紀、政紀進行規制,很多時候是“民不舉官不究”。
當網民把涉及官員私生活的相關內容發到微博上時,是否有可能侵犯了官員的隱私權?
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是,政府公職人員的私生活不能違反法律、黨紀規定,也不能違背社會道德對政府官員的倫理要求,和名譽權一樣,其隱私權應受到限制。但是,對官員隱私權的限制不是對其隱私權的徹底剝奪,與官員所任職務或執行的公務沒有直接或間接聯繫、純屬個人的事務,其隱私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官員作為原告,以隱私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政府官員應承擔證明微博公開的隱私資訊與其所擔任公職、執行的公務和社會公共利益沒有任何關係的舉證責任。
我國法律對於提供微博服務的網站責任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對微博內容進行監管是網站的法定義務。
不少學者認為,未來的立法規範在平衡網民監督權與公職人員人格權的時候,應明確界定網民行使權利的邊界及監管措施,比如規定與腐敗行為或腐敗者不相關或沒有合理聯繫的官員私人資訊或者第三人的資訊,不能進行肆意披露,針對微博中的不實資訊及時進行查證和辟謠。(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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